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是指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轮船公司按固定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船期,固定运费所进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多用于运输量少、货价高、交接港分散的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交付托运的货物后签发提单,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形式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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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保函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船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众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1]
货运单证 1)托运单(BOOKINGNOTE--B/N)有的地方称为“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据。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托运单制作应注意: (1)目的港:名称须明确具体,并与信用证描述一致,如有同名港时,须在港口名称后注明国家,地区或州,城市。如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选择港(OPTIONAL PORTS),则应是同一航线上的,同一航次挂靠的基本港。 (2)运输编号,即委托书的编号。每个具有进出口权的托运人都有一个托运代号(通常也是商业发票号),以便查核和财务结算。 (3)货物名称应根据货物的实际名称,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更重要的是要与信用证所列货名相符。 (4)标记及号码,又称唛头(SHIPPING MARK),是为了便于识别货物,防止错发货,通常由型号,图形货收货单位简称,目的港,件数或批号等组成。 (5)重量尺码。重量的单位为公斤,尺码为立方米。 (6)托盘货要分别注明盘的重量,尺码和货物本身的重量,尺码,对超长,超重,超高货物,应提供每一件货物的详细的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一件的重量,以便货运公司计算货物积载因素,安排特殊的装货设备。 (7)运费付款方式。一般有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和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有的转运货物,一程运输费预付,二程运费到付,要分别注明。 (8)可否转船,分批,以及装期,效期等均应按信用证或合同要求一一注明。 (9)通知人,收货人,按需要决定是否填。 (10)有关的运输条款,订舱,配载信用证货客户有特殊要求的也要一一列明。 2)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 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凭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装货单既可作为装船依据,又是货主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的主要单据之一。 3)收货单(MATES RECEIPT--M/R) 又称大副收据,是船舶收到货物的收据及货物已经装船的凭证。 由于上述三份单据的主要项目基本一致,故在我国一些主要港口的做法是,将它们制成联单,一次制单,既可减少工作量,又可减少差错。 4)装货清单(LOADING LIST) 是承运人根据装货单留底,将全船待装货物按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汇总清单,是船上大副编制配载计划的主要依据,又是供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方安排驳运,进出库场以及承运人掌握情况的业务单据。 5)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 又称小提单。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证。发放小提单时应做到: (1)正本提单为合法持有人所持有。 (2)提单上的非清洁批注应转上小提单。 (3)当发生溢短残情况时,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或其代理获得相应的签证。 (4)运费未付的,应在收货人付清运费及有关费用后,方可放小提单。 6)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OF GOODS),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班轮运费 班轮运费由班轮运价表规定,包括基本运费和各种附加费。基本运费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传统的件杂货运费;一类是集装箱包箱费率。 件杂货也有按商品价格或件数计收运费的。大宗低值货物,可由船、货双方议定运价。 班轮运费中的附加费名目繁多,其中包括;超长附加费、超重附加费、选择卸货港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绕航附加费、转船附加费和直航附加费等。 集装箱运输费用中,除上述海运费用外,还需包括有关的服务费和设备使用费。 此外,班轮公司对不同商品混装在同一包装内,按其中收费较高者计收运费。同一票商品,如包装不同,其计费等级和标准也不同,如托运人未按不同包装分别列明毛重和体积,则全票货物按收费较高者计收运费、同一提单内有两种以上不同货名,如托运人未分别列明毛重和体积,亦从高计费。 [2]
历史
班轮运输最早出现于19世纪初,美国首先采用。1818年美国黑球轮船公司开辟了纽约—利物浦的定期航线,用帆船进行运输,用以运送海外移民、邮件和货物。1824年,英国跟随美国之后,开辟了伦敦、汉堡、鹿特丹之间以蒸汽机船经营的班轮航线,19世纪40年代又扩展到中东、远东和澳大利亚。此后,日本、德国、法国等轮船公司均经营班轮运输,设有横渡大西洋、太平洋的环球运输航线。中国于19世纪70年代开始沿海和长江的班轮运输。20世纪初,在长江和其他内河开展班轮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辟了大连—上海定期定港班轮货运航线。1961年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成立,开始建立中国远洋运输船队和国际班轮航线。
特点
“四定一负责”。 航线、停靠港口、船期、运费率固。承运人负责装和卸。 (1)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是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这是班轮运输的最基本特征。 (2)班轮运价内包括装卸费用,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托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也不规定装卸时间。 (3)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时段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Rail to Rail)或“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 (4)承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的制约。 (5)班轮运输面向大量的货主,单个货主所托运的货物数量不多,但通过班轮运输的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往往价值较高。 班轮运输的作用 (1)有利于一般杂货和不足整船的小额贸易货物的运输。 班轮只要有舱位,不论数量大小、挂港多少、直运或转运都可接受承运。 (2)由于“四固定”的特点,时间有保证,运价固定,为贸易双方洽谈价格和装运条件提供了方便,有利于开展国际贸易。 (3)班轮运输长期在固定航线上航行,有固定设备和人员,能够提供专门的、优质的服务。 (4)由于事先公布船期、运价费率,有利于贸易双方达成交易,减少磋商内容。 (5)手续简单,货主方便。由于承运人负责装卸和理舱,托运人只要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可,省心省力。
货运程序
揽货 揽货是指从事班轮运输经营的船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班轮运输船舶能在载重量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做到“满舱满载”,以期获得最好的经营效益而从货主那里争取货源的行为。揽货的实际成绩如何,直接影响到班轮船公司的经营效益并关系着班轮经营的成败。为了揽货,班轮公司首先要为自己所经营的班轮航线,船舶挂靠的港口及其到、发时间制定船期表并分送给已经建立起业务关系的原有客户,并在有关的航运期刊上刊载,使客户了解公司经营的班轮运输航线及船期情况,以便联系安排货运,争得货源。 订舱 订舱是指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即班轮公司或它的营业所或代理机构等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的行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不需要签订运输合同,而是以口头或订舱函电进行预约。只要船公司对这种预约给予承诺,并在舱位登记薄上登记,即表明承托双方已建立有关货物运输的关系。 装船 装船是指托运人应将其托运的货物送至码头承运船舶的船边并进行交接,然后将货物装到船上。如果船舶是在锚地或浮筒作业,托运人还应负责使用自己的或租用的驳船将货物装到船上,亦称直接装船。对一些特殊的货物,如危险品、冷冻品、鲜活货、贵重货多采用船舶直接装船。而在班轮运输中,为了提高装船效率,减少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致延误船期,通常都采用集中装船的方式,集中装船是指由船公司在各装货港指定装船代理人,在各装货港的指定地点(通常为码头仓库)接受托运人送来的货物,办理交接手续后,将货物集中并按货物的卸货次序进行适当的分类后再进行装船。 卸货 卸货是指将船舶所承运的货物在卸货港从船上卸下,并在船舶交给收货人或代其收货的人和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根据船舶发来的到港电报,一方面编制有关单证联系安排泊位和准备办理船舶进口手续,约定装卸公司,等待船舶进港后卸货,另一方面还要把船舶预定到港的时间通知收货人,以便收货人及时作好接受货物的准备工作。在班轮运输中,为了使分属于众多收货人的各种不同的货物能在船舶有限的停泊时间内迅速卸完,通常都采用集中卸货的办法,即由船公司所指定的装卸公司作为卸货代理人总揽卸货以及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工作。 误卸 卸货时,船方和装卸公司应根据载货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认真卸货,避免发生差错,然而由于众多原因难免不发生将本应在其他港口卸下的货物卸在本港,或本应在本港卸下的货物遗漏未卸的情况,通常将前者称为溢卸,后者称为短卸。溢卸和短卸统称为误卸。关于因误卸而引起的货物延迟损失或货物的损坏转让问题,一般在提单条款中都有规定,通常规定因误卸发生的补送、退运的费用由船公司负担,但对因此而造成的延迟交付或货物的损坏,船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误卸是因标志不清、不全或错误以及因货主的过失造成的,则所有补送、退运、卸货和保管的费用都由货主负担,船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交付 货物实际业务中船公司凭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具体过程是收货人将提单交给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经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签发提货单交给收货人,然后收货人再凭提货单前往码头仓库提取货物并与卸货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交付货物的方式有仓库交付货物、船边交付货物、货主选择卸货港交付货物、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等。货主选择卸货港交付货物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货主尚未确定具体的卸货港,待船舶开航后再由货主选定对自己最方便或最有利的卸货港,并在这个港口卸货和交付货物。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是指在提单上所记载的卸货港以外的其他港口卸货和交付货物。凭保证书交付货物是指,收货人无法以交出提单来换取提货单提取货物,按照一般的航运惯例,常由收货人开具保证书,以保证书交换提货单提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