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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有广、狭两义。广义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所负有的遵守法律,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义务。狭义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法律责任同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人(包括法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点: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包括:个人负责,不株连原则;重在教育原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原则。

法理学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法律义务履行的保障机制和法律义务违反的矫正机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深入研究法律责任问题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切实的关系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责任是具体的,而法理学是抽象的,这就使得从法理学的角度研究法律责任问题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是法学领域中所有问题的研究基础,因此,从法理学角度研究法律责任问题十分必要。本文从法律责任的概念谈起,按照从本质到形式,从一般到个别的整体脉络,对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法律责任是因特殊法律事实所引起的特殊义务。对于法律责任产生的合理性根据,从马克思主义本体论、价值论意义上概括为基于理性约定、意志自由基础上的行为选择自由;从经济学意义上,概括为一种社会契约即社会成员共同选择的博弈。文章的第二部分在分析已有且比较流行的学说基础上以辩证唯物论和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把法律责任放到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中,提出法律责任的价值本位为统治阶级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力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做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法律责任的功能和构成要素。法律责任的目的是通过法律责任的功能来实现的,法律责任的功能主要包括:预防功能、救济功能和惩罚功能。界定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是指在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第四部分归纳出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及法律责任的分类。法律责任区别于道德责任的主要之点就在于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由国家特设并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因此,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另外,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作不同的分类,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是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等。文章最后在上述构建的法律责任法理学框架的基础上总结了现阶段法律责任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法律责任体系建立的必要性和基本思路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律责任体系的几点建议。

定义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特点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分类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包括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解释1】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3】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2013年新增) 【解释4】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2013年重大调整)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分为: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行政处罚两种。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1]

归责免责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 (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 (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 (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 (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二)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2]

惩罚补偿

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分为补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补偿,是国家以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参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