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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民
,→刑罰
大唐貞觀時期,帝王治國一流,文臣武將一流,還有一個令人懷念的「一流」,就是貞觀時期的司法頗為公正,古今都稱羨 。
[[貞觀]]初年,青州發生一件謀反案。地方官員追捕叛賊,抓獲了很多嫌疑人,全部關進了監獄,一時之間監獄人滿為患。[[唐太宗]]下詔,派[[崔仁師]]前往地方,辦理這個案子。
崔仁師詳細調查每個嫌疑人,最後查出其中只有十幾個人是此案的主謀,於是崔仁師只帶著這十幾名犯人覆命,釋放了其餘無罪的犯人。
崔仁師處理完案子後,將案子的細節一一陳述,上報朝廷,朝廷派使臣前往地方覆核此案。大理寺少卿孫伏伽對崔仁師說:「這件案子本來牽連了很多人,您一下子無罪釋放了那麼多人,而那些被判死刑的囚犯,今天將被處決。可是人人都想活命,誰想去死?恐怕那些死刑犯會心有不甘,我真替您擔心!」
使臣奉皇命來到青州,再次提審犯人覆核此案時,這些囚犯都說:「崔公為人很寬仁,辦案公正,一點也不冤枉我們。我們願意服罪。」
貞觀時期,太宗對臣子說,人的生命極其貴重,人死不能復生。太宗憐憫子民,修改法律,廢除了50條死刑條目。唐太宗對死刑審核極其慎重,規定要實行三復奏,在處決犯人的當天,向皇帝報告三次,反覆核實。後來,太宗覺得三復奏還不夠,又規定了五復奏。
唐律規定,罪犯不服判決可以上訴。不服縣裡的判決,可以上訴到州;不服州的判決,可上訴到尚書省,由左右丞相詳細審判;如果還不服,就得向三司陳訴。唐朝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法司長共同審理重大案件,這一制度嚴密而完備。
[[File:Ce30b30968d12be7169f3cc311c60151.jpg|缩略图|貞觀時期,太宗憐憫子民,修改法律,廢除了50條死刑條目。圖為《清陳士倌聖帝明王善端錄冊‧唐太宗三》(公有領域)]]
太宗放死囚回家過年 一年後死囚如約而至
被處決的死囚,如果沒有親戚,官府要為其辦置棺木,將其埋葬在位於京城的七里以外官方指定的墓地中。
貞觀元年,唐太宗曾對臣子說:「律法,不是朕一個人的律法,而是天下的法。」唐太宗的意思是說,即使是皇帝本人,也不能隨意以個人名義,干涉法官和司法部門辦案,法官和司法部門享有獨立依法辦案的權力,不受國君的意見所左右。@*#
[[File:Yushirenfeng Page 034@1200x1200-e1522371946899-450x495.jpg|400px|thumb|《御世仁風》(明萬曆四十八年鳳陽刊本)插圖。(公有領域)]]
==== 滅東突厥與薛延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