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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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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周伟是怎么想的呢?
1987年1月19日,《上海法制报》发表了记者采访周伟的文章。
周伟说:“第一,我打这场官司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我是懂得“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的,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打了这场官司,这中间不是没有道理的。况且情与法也是两回事。第二,我之所以要打这一场官司,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为母亲正名。过去的说法一直认为她是在香港因贫困潦倒、分文皆无才回到内地的。但事实上母亲是基于爱国和追求光明才回到了新中国的。建国初期,她还几次捐款,支援新中国的建设,说明她是爱国的。她在香港留下了一笔财产,可以证明她并非贫困潦倒。第三,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这也是精神文明的表现……
 
这起遗产诉讼案,牵涉的时间跨度很大,从1957年9月周璇病故算起,已长达二十九年,而且其中有些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查证、核实。据有关报道透露,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璇遗产数额的查证工作,于1987年底已经结束,1988年初就可开庭审理。可是,由于黄宗英忙于她的事业,天南地北地奔波,很难找到她的踪影,法官们为此也很着急。黄宗英的去向,家中的保姆不知道,她的诉讼代理人王珉律师也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只好继续设法与黄宗英联系,联系不上只能等待。
转眼到了1988年11月,法庭觉得不能再等下去了,于是,向黄宗英发出传票,通知她11月28日到法庭参加诉讼。不久,黄宗英因病回到上海,住进了[[华东医院]]。法官们便到医院看望了黄宗英,并且同意了她因病延期开庭的要求。法院将庭期改为12月15日。
1988年12月15日上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周璇遗产纠纷案。黄宗英没有出庭,她写了两份书面材料《我扶养周璇遗孤的前前后后》、《我的态度》,由委托代理人王珉律师在法庭上宣读的。
 
法庭调查证实:周璇遗产共有七万余元,利息五万余元,共计本息十二万余元。这笔钱一直由黄宗英作为周璇遗孤监护人的身份保管和使用。法庭上围绕黄宗英使用这笔钱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和如何处置遗产,当事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当年,我收养了周民,后来又受组织委托收养周伟,并保管周璇遗款,用以抚养周璇遗孤。在抚养周民和周伟期间,基本上没有动用此款。在他们成年后,因周民一直不承认周伟确是周璇之子,故无法处理周璇遗款。后为妥善保管才将该款转移至一个安全的地方,主观上没有侵吞的故意,周伟也没有受损害的事实,所以不构成侵权。现周伟要求归还此款,应首先确认周伟是周璇之子,才能将钱款分割归还,但应扣除其领带期间所支出的教养费用及利息。如果周伟不能出示他确是周璇遗孤之法律证明,也许到某一天,忽然又冒出另一个周璇遗孤来,我将何以作答?……
 
那么,周伟是不是周璇的儿子?
 
审判长王本俊宣读了北京市公证处〔1985〕京证字第1734号公证书,认为周伟符合原告资格。
 
原来,周民和周伟是同母异父。
 
1951年周璇在拍摄电影《[[和平鸽]]》时,认识了摄制组帮助搞美工的唐棣。唐棣解放前曾是国民党励志社美术股干事,上校军衔。解放后由人民政府分配工作,在常熟中学任美术教师。在摄制组里,他以给周璇画油画的机会,主动与周璇接近。到了1951年5月,唐棣已成了周璇住所——枕流公寓的常客,不到半年,周璇就怀了孕。此时,周璇的身体不好,精神不振。于是,周璇的养母叶凤妹到法院告了唐棣。罪名是:“诱奸精神病妇女和诈骗钱财罪”。唐棣被判刑,周璇也于8月被送进了医院。
1952年8月30日,周伟出生在枕流公寓。根据父亲的姓取名唐启伟。一年后唐棣出狱,他要求住进枕流公寓,遭到拒绝。于是,唐棣把唐启伟接走了……
 
为周璇治过病的医生苏复,写过一篇文章,谈到了周璇的病情:从1951年到1953年,周璇日日夜夜呆坐着。她不敢接触任何人,很少和人讲话,有时做一些下意识的动作,有时伸出手来好像在弹钢琴,有时唱了半句歌就停住了。她把自己心爱的东西乱扔,半夜走到养母面前,含糊不清地喊亲娘、亲娘……
 
上海市电影局和上海电影制片厂,对周璇精神病的治疗十分重视。他们说,倘能把周璇的病治愈,让她再拍一部电影,哪怕是一部短片也好。可是,苏复医生认为:周璇的病情已久,有将近二十年的病史,缓慢起病,经各种治疗无效,已处在精神分裂症的慢性阶段,能否治愈,治愈到什么程度,谁都没有把握……
 
经过医生的药物治疗和医院内外各方面配合的心理治疗,周璇的病情竟奇迹般地好转了。到了1957年6月,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特为周璇拍摄了住院疗养生活的纪录片。周璇想重上银幕,关心周璇的朋友和广大观众也希望周璇能重上银幕,多拍几部好电影,多唱几首新歌。可是,意料不到的情况发生了,周璇得了中暑性脑炎,于1957年9月22日不幸病逝了……
 法院已经查明,周璇遗产有四部分:第一部分,由上海电影局保管的金银首饰、红木家具、钢琴、衣服及寓所内的其他物品。第二部分,1959年12月调回的周璇在香港上海银行的港币。第三部分,周旋在香港汇丰银行保管箱内斩财产,有美元、港币、银元硬币、金元硬币。第四部分,周璇依合约享有的香港百代唱片公司所支版税款。   周璇的这些遗产兑成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八百四十一元二角九分,存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周璇户和黄宗英户上。黄宗英作为周璇儿子的监护人负责保管。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周伟是周璇之子,有事实依据和公证证明,应予确认。周璇死亡后,所遗财产已归其法定继承人周民和周伟所有,故周民和周伟进系争财产的共有人,其中一半应归周伟所有。   周璇死亡后,周民和周伟未成年期间,黄宗英为他们的监护人。作为监护人,黄宗英保管周民和周伟所有的财产,并可以为教养他们而处分保管的财产。监护人的这些权利和义务在1963年上海电影局致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函中已予明确。在周民和周伟未成年时,黄宗英尽了监护责任。周民和周伟成年时,设立监护的原因消灭,黄宗英对周民和周伟的监护自行解除,则应将所保管的被监护人所有的财产予以返还。黄宗英既未将财产返还,也未将财产情况告知原告或有关组织,没有履行因监护关系所产生的该时财产保管人应尽的义务。   在周伟向黄宗英询问财产情况时,黄宗英仍未告知,而且提取了全部钱款,至今不提供财产去向。黄宗英的行为侵犯了周伟的财产所有权,应负民事责任。据此,黄宗英除应返还周伟所有财产外,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周伟所有存款的利息损失。周民主张系争财产的权利,但不主张由黄宗英返还,是对自己这部分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周民否认周伟是周璇之子,否定周伟对系争财产的权利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宗英在周民、周伟未成年时所提取的钱款视为已用于被监护人;所垫付的用于周伟的必要开支加利息后,可在返还款中扣除;用于周伟的必要开支以黄宗英提出账目为准;周伟成年后给付周伟的钱款,以周伟认可的为准;支付给保姆洪雪珍的费用,部分作为周伟的生活开支计算。据此,本院确认黄宗英用于周伟的费用和给付周伟的钱款总计本息为人民币一万零三百一十八元六角一分。另,黄宗英和洪雪珍分得系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 判决结果 ===
1989年9月5日下午二时,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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