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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14〕85号)和《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 人民政府印发彭水自治县组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水委发〔2014〕58号)精神,设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履行县委规定的职责。
==职能转变==
===取消的职责===
1.取消托儿所、 [[ 幼儿园 ]] 卫生许可职责。
2.根据市和县政府 [[ 职能 ]] 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划出的职责===
1.将原县人口和 [[ 计划生育 ]] 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卫生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 [[ 信息 ]] 的职责划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承接的职责===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审批职责。
2.计划生育 [[ 技术 ]] 服务机构的审批职责。
3.医师和 [[ 护士 ]] 执业注册的审批职责。
4.外国 [[ 医疗 ]] 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审批职责。
5.根据市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职责。
===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 [[ 公共卫生 ]] 、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 [[ 法律法规 ]] 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建设,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 [[ 服务 ]] 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促进 [[ 健康 ]] 服务业发展;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及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各项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区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 [[ 改革 ]] 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 [[ 公共卫生 ]] 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收集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根据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 [[ 环境卫生 ]] 、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源性疾病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负责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 [[ 医生 ]] 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 [[ 服务 ]] 、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贯彻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实施公立医院改革,建立 [[ 公益 ]] 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监督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 [[ 药物 ]] 目录,组织遴选全县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制定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的采购、配送、结算、使用的监管和实施办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市内生产药品的鼓励扶持政策。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组织实施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 制度 ]] ;组织落实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 [[ 经济 ]] 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 [[ 公共服务 ]] 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 [[ 专业 ]] 人才培养<ref>[http://www.docin.com/p-1198426230.html 应用型高技术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 ],豆丁网,2015-06-26</ref>,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提出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的建议;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 [[ 继续医学教育 ]] 。
(十三)指导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管,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组织实施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和 [[ 信息化]]<ref>[https://it.sohu.com/a/699707344_120625397 什么是信息化?什么是数字化?数字化和信息化有什么区别?],搜狐,2023-07-14 </ref>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交流合作,协助实施有关的国际援助项目。
(十五)拟订全县 [[ 中医 ]] 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县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在我县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市和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 [[ 医疗 ]] 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联系和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社团、学会、协会工作。
(十七)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 改革 ]] 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的其他 [[ 事项 ]] 。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