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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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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 [[ 天津市 ]][[ 宝坻区 ]]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 [[ 国民经济 ]] 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价格管理和粮食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和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街镇规划。牵头组织重大、较大、一般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二)加强对全区国民经济<ref>[http://www.gov.cn/2011lh/content_1825838.htm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全文) ],中国政府网,2011-03-16 </ref>运行的预测、监测,提出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推动国民经济高 [[ 质量 ]] 发展;开展经济发展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负责考核有关部门国民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承担综合协调和指导推进经济体制 [[ 改革 ]] 职责。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
(四)负责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编制、规划全区重大建设项目计划;掌握和分析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指导我区投资方向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 [[ 指导 ]] ,做好项目的储备、计划安排、组织推动、协调管理;积极争取国家和市有关部门对区内有关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协调推动特色小镇、示范小镇建设工作。
(五)负责搞好财税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服务;研究国家及市财税 [[ 政策 ]] ,掌握财税体制变化,分析财税形势和进展情况,从财税角度研究提出加快经济发展的措施。
(六)分析监测预警价格总水平的变动,开展市场价格监测,研究提出价格政策措施和改革建议。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做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区内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的 [[ 价格 ]] 工作。负责指导企业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组织重要农产品<ref>[https://www.sohu.com/a/448484058_120543516 农产品的概念是什么 ],搜狐,2021-02-06 </ref>、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开展价格认定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区服务业、现代 [[ 物流 ]] 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促进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实施国家、天津市下达的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
(八)推进经济结构 [[ 战略 ]] 性调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九)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 [[ 资源 ]] 、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拟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和市、区有关粮食的规定,做好粮食统计及市场管理工作,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负责拟订全区粮食调控、总量平衡和储备粮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 粮食 ]] 流通体制改革方案。负责拟订全区粮食储备规模和收储、动用地方储备粮方案,制定粮食应急机制;参与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拟订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计划;负责粮食日常价格监测工作;负责粮食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违反国家、市、区有关粮食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负责对国有粮食企业资产运营的监管。
(十一)负责京津冀协同发展 [[ 办公室 ]] 日常工作。组织研究拟定相关规划、计划、方案和政策性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二)负责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 [[ 计划 ]] ,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拟定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中小 [[ 企业 ]] 、非国有经济服务体系建设。
(十五)组织编制和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新能源、 [[ 可再生能源 ]] 的开发应用。负责能源的综合平衡和行业监管。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管理全区节能工作,全区资源综合利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十六)负责协调区发展改革委系统内各部门之间关系,抓好系统内相关行政事务的协调管理,共同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十七)负责本领域 [[ 安全 ]]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招商引资工作。
(十九)负责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 [[ 政府 ]] 交办的其他工作。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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