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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华侨文化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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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华侨文化促进会'''是由在苏州市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留学归国人员以及有关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苏州市华侨文化促进会。(简称:文促会)。英文译名:Suzhou Overseas 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简称:SOCC)。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本会是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由在苏州市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留学归国人员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旗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整合海内外涉侨文化资源,团结爱祖(籍)国、爱苏州的海内外侨胞和友好人士,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江南文化,深化苏州与海外各侨社团之间的联系。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构苏州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南路125号南楼5楼5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海内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二) 促进侨企之间的企业文化交流;

(三) 组织侨文化基地文化创作、展览、展示、评奖、演出等;

(四) 举办华文教育论坛、培训、讲座、夏令营等;

(五) 为海内外侨界文化团体策划、组织各种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并提供支持和服务;

(六) 建立有关专项基金,服务海内外文化交流;

(七) 推动侨界信息交流和新闻宣传;

(八) 创办侨文化类经济实体、编撰出版物,活跃文化产业市场。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有为本会服务的意愿;

(二)关心苏州发展,支持中国统一;

(三)积极支持、热情参与中华文化传承和文化交流事业;

(四)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各级侨联和有关部门推荐(提名);

(二)必要时就有关人选征询有关驻外使(领)馆意见;

(三)苏州市侨联确认并邀请;

(四)填写、提交会员登记表;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任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协助本会完成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为本会发展业务协调资源。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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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最高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坚持党的路线、方正、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资源;

(三)热心本会事务,愿为本会发展积极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侨联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侨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需报苏州市侨联同意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需要会长处理的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文促会一届二次会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必须以财务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以及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侨联文艺工作者分享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苏州市侨联审查同意,并报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侨联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物,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管理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经第--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事记==

2021年9月26日,苏州市华侨文化促进会登记成立。

2021年12月21日,苏州市华侨文化促进会积极参与苏州市侨联文艺工作者理论学习分享会。

2022年2月11日,苏州市华侨文化促进会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

2022年5月6日,苏州市华侨文化促进会助力扬子晚报“E起买,E起爱”助企纾困、爱心助农大型公益活动正式启动。

2020年6月8日,苏州市侨联九届三次全委会议召开,苏州市华侨文化促进会积极参政议政依法维护侨益为重点。

2020年6月9日,2022“亲情中华·为你讲故事”江苏网上常规营第一期苏州段即将启幕,苏州市华侨文化促进会通过直播的形式向海外华裔青少年介绍苏州文化,走进苏州的柔情与美好。

2022年7月5日,苏州市华侨文化促进会第一届二次理事会圆满召开。

2022年7月13日,苏州市华侨文化促进会成立仪式圆满举行。

2022年8月4日,“侨心永向党 奋进新征程——苏州市华侨文化促进会喜迎党的二十大主题活动”。

2022年8月6日,“天地之间——苏州市华侨文化促进会副会长阎峰美术作品展”顺利举行。

2022年8月16日,晋城市侨联来苏州市华侨文化促进会调研交流

2022年8月23日,整合“五侨”力量助力古城更新 姑苏区加强侨文化品牌建,苏州市华侨文化促进会出席本次专题调研活动。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762,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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