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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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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调整==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ref>[https://www.sohu.com/a/452387706_100229365 【党务知识】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搜狐,2021-02-23</ref> 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河池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聘请第二届特约监察员的决定===
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ref>[https://www.sohu.com/a/226382609_267106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搜狐,2018-03-26 </ref> 和《河池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河池市监察委员会决定聘请韦斌等18名同志为河池市监察委员会第二届特约监察员,具体名单如下(以姓氏笔画为序):
韦斌、韦汉克、韦国文、韦凯铭、石秋苗(女)、石秋香(女)、石景鹏、卢忠军、李恒、吴青霏(女)、宋先周、陆芳慧(女)、林岸、黄正、黄峰、彭坚、蓝江培、蒙政国,聘期2022年9月至2026年9月。
76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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