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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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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厅级。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市县政府(开发先导区管委会)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证相关工作,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地方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技术利用中的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

(十二)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垂直管理行政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十六)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文电、会务、文字和业务综合、机要、安全、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宣教与科技处(国际合作处)。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生态、环境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宣传、舆情应对等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保科技攻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

(三)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督办处)。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及重大生态环境决策研究,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组织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量化评价考核体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协助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调度、督查工作,对督察结果协助进行责任追究。

(四)法制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等合法性审查备案,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协调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生态环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监督指导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相关工作。

(五)财务处。提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承担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进入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办结工作,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协调涉及多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参与办理事项所需的集体讨论、专家认证、听证等,负责进驻市行政审批局人员的管理,指导本系统区市县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水生态环境处(水源监管处)。拟订和监督实施水功能规划,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八)海洋生态环境处。负责编制海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划定海洋倾倒区。

(九)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负责全市大气、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和监督实施地下水生态环境规划,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组织指导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农膜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工业环境保护处。指导、协调、监督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拟订和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督查、督办和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指导清洁生产相关工作。协调监督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

(十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自然生态保护处(农业环境保护处)。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业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导、监督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拟订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建设。

(十四)辐射安全管理处。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噪声、光、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技术利用中的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安全和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五)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规范管理社会环境监测资源。编制、修订地方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十六)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派出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干部人事、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766,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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