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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气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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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气象学会'''在竺可桢、涂长望、赵九章等老一辈气象学家的积极倡导下,北京气象学会于1950年成立,是由北京市科协指导、北京市民政局审核批准的社会团体,被评为"AAAA级社会组织”,被授予“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北京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先进气象学会秘书处”等荣誉。学会支撑单位为北京城市气象研究院。

==机构简介==

北京气象学会至今经历了21届理事会,现有会员近千人。第21届理事会共有52家理事单位,下设机构有秘书处、决策咨询工作委员会、天气动力专业委员会、城市气象专业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人才推荐工作委员会。

==主要任务==

北京气象学会主要任务为气象学研究、学术交流、知识普及、咨询服务、成果鉴评、专业培训、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70年来,学会在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供决策与技术咨询服务、组织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组织和参与科技项目研究、进行气象科技培训、托举青年气象人才成长等方面做了很多有益工作。学会组织不断壮大,学会活动日趋广泛深入,承接中国气象学会工作任务,承接北京市气象局相关职能,在北京地区有关单位、部门及广大会员、气象科技工作者的支持下,北京气象学会为首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气象科技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章程(节选)==

(北京气象学会第十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气象学会,是北京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会由竺可桢、赵九章、涂长望联合发起成立的,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民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团结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北京气象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气象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气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气象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五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

2、普及气象科学知识,传播先进科学技术。

3、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4、接受委托进行科技政策、规划、科研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进行评奖以及技术职务水平评议和标准化的审议。

5、开展继续教育,帮助会员充实新知识,进行技术培训和开展青少年气象科技活动。

6、加强同兄弟学会间的联系,为发展有关交叉学科组织协作。

7、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发展同国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8、编辑出版气象科技文献,气象学术刊物、科普刊物及有关音像作品,举办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9、开展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创收活动,弥补学会经费不足。

10、向有关部门反映气象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举办有益于会员的活动,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各项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气象科技工作者,提倡并鼓励会员和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研道德,发扬协作精神,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担任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专业编辑及其他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气象和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气象和有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3、气象和有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从事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者;

4、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气象和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团体、愿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三、资深会员

在从事气象和与气象科技有关的科研、生产、教学、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工作,取得个人会员资格多年,且具有正研、教授级以上职称,对气象科技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学会活动者可申请为资深会员。

四、荣誉会员: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着名气象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并有本会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资深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资深会员。

四、荣誉会员和荣誉会员称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遵守本会章程。

6、执行本会决议和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藉。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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