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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昆虫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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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昆虫学会'''前身始于1924年的六足学会。1927年将六足学会改名为中国昆虫学会,会址位于 [[ 南京 ]] ,公推张巨伯为会长,1932年因时局动乱而终止活动。1944年10月12日,在 [[ 重庆 ]] 中华农学会所举行的中华昆虫学会成立大会,主要发起人有邹树文(邹秉文、邹树人秉志)、张巨伯、吴福桢、邹钟琳、蔡邦华、刘崇乐、陈世骧、忻介六等,到会者共50余人,吴福桢任首届理事长。
==主要成员==
首届理事会主要成员:邹钟琳、吴福桢、蔡邦华、于菊生、冯敩棠、忻介六、柳支英、曾省、李凤荪、陈世骧、何琦。1950年2月,12个 [[ 自然科学 ]] 学会在北京联合召开年会,昆虫学会的代表参加,会上草拟了《中国昆虫学会章程(草案)》,中华昆虫学会改称中国昆虫学会,冯兰洲任理事长。1951年5月,经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核准登记。1966年停止活动,1978年恢复活动。学会会址设在 [[ 北京 ]] ,历届理事长为:冯兰洲、陈世骧、朱弘复、朱弘复、钦俊德、张广学、黄大卫、康乐,目前为第九届理事会。
==宗旨 ==
是团结广大昆虫学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促进学科发展与繁荣,倡导“科教兴国”,促进昆虫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昆虫学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昆虫学 [[ 科学技术 ]] 与经济的结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反对伪科学;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7.学会设有5个工作委员会、22个 [[ 专业 ]] 委员会
(1) 工作委员会:科学普及、科技咨询、国际 [[ 学术 ]] 交流、组织和青年工作委员会。
(2) 专业委员会:昆虫分类区系、昆虫生理生化与分子生物学、昆虫生态、药剂毒理、农业昆虫、林业昆虫、医学昆虫、生物防治、资源昆虫、城市昆虫、蜱螨、蝴蝶、外来物种及检疫、古昆虫、昆虫基因组学、 [[ 甲虫 ]] 、 昆虫发育与遗传、化学生态学、 传粉昆虫、昆虫产业化、昆虫微生物组和昆虫比较免疫与互作专业委员会。
8.主办刊物:7个
第一条 学会名称
[[ 中文 ]] 名称: 中国昆虫学会
英文名称:
缩 写: ESC
第二条 中国昆虫学会是由全国的昆虫学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 [[ 社会团体 ]] ,是发展我国昆虫学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团结广大昆虫学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促进学科发展与繁荣,倡导“科教兴国”,促进昆虫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昆虫学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昆虫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反对伪科学;高举 [[ 爱国主义 ]] 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 [[ 北京市 ]][[ 朝阳区 ]] 北辰西路1号院5号(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内),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昆虫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昆虫学方面的国内外 [[ 学术 ]] 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推广先进技术;
(二)普及昆虫科学知识, [[ 传播 ]] 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 [[ 出版 ]] 、发行有关昆虫学的学术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四)对国家有关昆虫学科技发展 [[ 战略 ]] 、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提出建议;
(五)经政府部门批准,组织昆虫学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六)经 [[ 政府 ]] 部门批准,举荐人才;
(七)开展对会员和昆虫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反映会员和昆虫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 [[ 科技 ]] 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举办为本学会会员和昆虫学工作者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 [[ 章程 ]]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从事学会业务领域内的相关工作;
(四)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 [[ 工程师 ]] 、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的主体。
(五)单位会员:从事昆虫学领域相关专业,具有一定数量 [[ 科技 ]] 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防疫、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学会会员 [[ 介绍 ]] 或单位推荐;
(三)单位会员经本学会理事会 [[ 讨论 ]] 通过;
(四)由本学会负责发给会员证。
(三)优先参加本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学会有关学术 [[ 资料 ]] 和信息;
(五)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会章,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 [[ 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 [[ 团体 ]] 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 [[ 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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