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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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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成立于2009年3月,由本市家政服务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是 [[ 上海市民政局 ]]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 [[ 指导 ]]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900多家,会员单位由企业单位组成,主要从事养老护理、母婴护理、综合家政、家政培训等。
==协会宗旨 ==
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规范行业业务活动,保障行业公平 [[ 竞争 ]] ;加强协调、督促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呼声,服务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规范;加强与政府、社会的沟通与 [[ 联系 ]] ,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会的任务: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 [[ 代表 ]] 、行业协调
==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 [[ 英文 ]] 名称是 SHANGHAI HOME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是 SHHSIA 。)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家政服务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 [[ 中国共产党 ]] 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 [[ 工作 ]] 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 [[ 会议 ]] 。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 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规范行业业务活动,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加强协调、督促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呼声,服务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规范;加强与 [[ 政府 ]] 、社会的沟通与联系,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 [[ 机关 ]] 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 [[ 上海市 ]]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方针、 [[ 政策 ]] ,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立法和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建立和完善行业信息服务平台,规范家庭服务体系,为 [[ 家庭 ]] 、市场、家政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服务;
(四)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 [[ 标准 ]] 的制定。根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团体标准、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等,推进家庭服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授权,开展行业 [[ 统计 ]] 、行业调查、信用评价、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标准、实施行业惩戒等工作;
(六)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七)为会员提供服务。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 [[ 行业 ]] 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 [[ 信息 ]] 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开展家政服务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开展对外交往活动,推广先进的管理理论、技术和方法;
(九)加强行业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编撰培训教材,组织开展不同层次、多元化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标准、职业技能和服务管理等方面教育培训和能力鉴定考核,培养行业各类 [[ 专业 ]] 人才,建立和完善行业人才标准和信息库;
(十)开展法律、 [[ 法规 ]] 、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服务、调研、统计、会展及学术交流;教材编改、专业 [[ 培训 ]] 、推介咨询,协助政府组织行业评估及资质考核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 [[ 民主 ]] 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 [[ 国家 ]] 、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 [[ 原则 ]] ,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 [[ 章程 ]]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 [[ 营业执照 ]] 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 [[ 秘书 ]] 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 [[ 会议 ]] 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 [[ 经营 ]] 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 [[ 理事会 ]] 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 [[ 理事会 ]] 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 [[ 档案 ]] ,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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