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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商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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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E-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BECA)成立于2002年,是由北京市商务局作为指导单位,经北京市社会团体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协会由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和五个专业委员会组成,自2015年起连续被北京市民政局评为中国社会组织AAAA级协会。

==协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北京市商务局的指导下,努力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携手发展、合作共赢"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管理部门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北京市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

==业务范围==

===研究===

研究北京市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方向,作好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协助政府制定、修改有关北京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行业标准。

===服务===

积极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内包括信息、咨询、培训、法律等方面的服务。组织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展交会,协助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自律===

建立并完善北京市电子商务“行规行约”,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健康发展。

===交流

开展横向交流,与国内外相关社团组织和有关企业实施经济和技术合作。

==协会章程(节选)==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第三届第一次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北京电子商务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ECA。

第二条本协会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务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创造机遇、合作共赢为主线,有效搭建政府与行业、行业与企业及企业间的沟通平台,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企业;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考察培训、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服务的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本市商务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丙1号3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及本会章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及地方、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引导会员认真遵守。

(二)依法制定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

(三)开展商务服务业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调查,行业共性情况收集,关注国内外行业动态,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探索行业发展规律;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刊物,及时向会员及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商务服务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

(四)开展商务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行业研讨、学术交流,优秀品牌培育、提升、宣传、推广,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五)加强国际间的考察、合作与交流,协助企业吸引外资,引进国外智力,组织国内外信息化服务技术和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推广,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组织开展行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转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开展论证、监理、评估工作,为企业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七)承办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尊重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依法经营;

(三)在北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法人、机构组织;有志为北京市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做贡献,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含邮件)入会申请(同时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盖上公章快递到协会);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年度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申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该年度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会员名单将定期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定期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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