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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
,→重大職災
所稱重大災害係指下列災害之一: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項之職業災害或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所稱重大職業災害:1.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2.發生職業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者(指於工作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勞工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3人以上者)。3.[[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1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 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稱甲級災害規模(以下簡稱甲級災害)之災害:1.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造成3人以上死亡者。2.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造成5人以上罹災(含[[ 失蹤]] 人員)者。3.經[[大眾]][[傳播 ]] 媒體]] 廣為報導, [[ 工作 ]] 場所發生[[火 災]] 災 、[[爆炸]]、有害[[ 氣體外洩]] 等,涉及[[ 勞工安全]] 之災害。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