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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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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只要符合以下一種以上的定義,所造成的疾病、傷害、殘廢或是死亡,皆屬於職業災害。<ref>[http://www.chimei.org.tw/main/cmh_department/55100A/55100A_01_04.html 什麼是職災?]</ref>
# 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受傷。業務起因性:是指災害與職務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勞工所擔任之「職務」和勞工的傷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係」存在。業務遂行性: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的就勞過程,無論是否正在從事工作,只要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下之情形,即具職務遂行性。
# 因工作導致職業病: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 粉塵]] 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 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職安法細則§6款))引起之工作者 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職安法§2/5款)
# 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需考量重點:「[[時間]]」、「路線」、「目的地」、「合法行為」。
# 有以下狀況,不算職業傷害: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未領有駕駛車種之[[ 駕駛執照]] 駕車。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執照處分駕車。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闖越 [[ 鐵路 ]] 平交道。 [[ 酒精 ]] 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駕駛 [[ ]] 輛違規行駛 [[ 高速公路 ]] 路肩。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職災認定 ==]] [[ 職業 ]] 災害認定-由於勞基法並無職業災害認定的相關明文規定,因此通常是依據職安法第2條的定義,只要是員工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 [[ 粉塵 ]] 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 [[ 死亡 ]] ,就屬於職業災害。只要勞工是在工作場所中因為執行職務而受傷,或是因為其他工作上的原因導致傷害,就會符合上述的要件而被認定為職災,這時候雇主就得負起原領[[工資]]與[[醫療 ]] 費用]] 的補償責任,遇到重大職災情形時,也應依職安法第37條規定,主動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ref>[https://twworkforce.com/2019/03/23/occupationalinjury/ 遇到職災怎麼辦?一看就懂職災處理流程!]Workforce勞動力量</ref>除了顯而易見在[[工作]]場所中的受傷情形,另一種常見的情況就是因為工作中的危害因素,長年累積所導致的「[[職業病]]」。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規定,勞工是否罹患職業病,應經由 [[ 醫師 ]] 診斷,而如果勞資雙方對於職業病有認定爭議時,也可以檢具相關證明請地方 [[ 政府 ]] 協助判斷。
* 臺灣職業災害認定:職業災害認定可分為,依工作安全規則後仍發生傷害意外與不按規則所發生的意外行為。
* 職業災害救濟機制:一.[[ 勞動基準法]] 二.勞工保險條例 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四.[[ 民事損害賠償]]([[民法]])
==重大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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