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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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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 [[ 广东省 ]] 私(民)营企业协会是根据 [[ 国务院 ]] 有关条例规定成立的,办理了社团登记手续,并挂靠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名副厅级干部担任“两会”会长。
==服务宗旨==
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为在省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 个体工商户 ]] 和私营企业。截止2004年,全省共有个体工商户196万多户,私营企业38.9万户。另外,中共广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党委,自2001年8月成立以来,正积极地在广大会员队伍中开展党建工作。
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已经具备全面服务的功能:代办边防证、会计证、港澳多次往返证、出国(境)通行证、人才交流、职称评定、 [[ 档案 ]] 挂靠、人才落户;协调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行业自我管理,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引导行业互助互利、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协会职业行为准则是协会会员共同承诺的行为规范,会员在执业中恪守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并 [[ 尊重 ]] 同行,公平竞争;会员应根据客户的委托要求,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运用专业技术知识、方法和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在咨询服务过程中要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不得向客户提供含有虚假、偏见、具有误导性或不全面的分析、建议、方案或报告,不得出现技术和程序上的重大遗漏与失误;会员应尊重他人的 [[ 知识产权 ]] 及合法权益,并保守国家及客户的秘密;会员不应承接超越自身执业范围或能力的业务,不应向客户做出不切合实际的承诺或保证。
==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体制,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简称广东省私协; [[ 英文 ]] 译名为GUANGDONG PROVINCE PRIVATE ENTERPRISE ASSOCIATION,简称GDPPEA。
第三条  本会在 [[ 中国共产党 ]] 广东省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开展活动。本会由全省私营企业组成,是经广东省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具备社团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促进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引导、促进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团结教育全省 [[ 私营企业 ]] 及其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发挥协会办事机构的“服务、教育、宣传、协调、监督”职能作用,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机构所在地设在 [[ 广州市 ]] 天河体育西路57号。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宣传党的方针、 [[ 政策 ]] ,组织私营企业经营者学习国家法律、 [[ 法规 ]] 和规章,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促进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 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的 [[ 管理 ]] 工作,组织私营企业进行自我管理;
(三) 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私营企业的 [[ 桥梁 ]] 和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举办研讨会,总结发布调研结果,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私(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为政府出台政策和立法提出建议;
(四) 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反映私营企业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 [[ 法律 ]] 咨询与服务;
(五) 进行 [[ 生产经营 ]] 指导,开展业务技术培训,为私营企业人才落户、职称评定、资金融通、信息交流、出国出境和生产经营服务;
(六) 指导私营企业建立和健全工会组织,协调劳资双方关系,教育和督促私营企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 兴办私营企业的福利 [[ 事业 ]] ,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八) 向社会宣传私营企业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 [[ 表彰 ]] 先进,推介代表人士;组织私营企业经营者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私营企业同世界各国以及港、澳、台地区开展经济、业务合作,进行技术和市场信息交流活动:
(十一) 有权直接代表本会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
(十二) 指导全省各地区私营企业协会 [[ 工作 ]]
===会员===
第七条 凡经广东省各级 [[ 工商行政管理 ]] 机关核发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均为本会会员。全省各地级以上市私营企业协会均为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二)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 对 [[ 理事会 ]] 成员有权质询和提出罢免的动议;
(四) 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 向协会反映 [[ 生产经营 ]] 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 [[ 经营 ]] ,依法纳税;
(二) 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遵守社会 [[ 秩序 ]] ,维护公共利益;
(四) 信守 [[ 职业道德 ]] ,热心为群众服务;
(五) 遵守本会 [[ 章程 ]] ,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六)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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