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賣春、兒童色情製品等行為的規制與處罰及兒童保護法'''》|j=児童買春、児童ポルノに係る行為等の規制及び処罰並びに児童の保護等に関する法律|extra1=平成11年法律第52号|lead=yes}}是一條為了取締[[雛妓|兒童賣淫]]及[[兒童色情|兒童色情製品]]而製定的[[日本法律]]。其原名為《兒童賣春、兒童色情製品等行為的處罰及兒童保護法》,在2014年的修訂成功後便改用現行名稱。它可簡稱為《兒童賣春、兒童色情製品禁止法》、《兒童賣春、兒童色情製品處罰法》、《兒童色情製品禁止法》、《兒童色情製品法》、《兒童色情法》。
此一法律規管及處罰與兒童賣淫及兒童色情製品相關的行為,及制定了受到相關行為影響的兒童的保護措施,以「擁護兒童的權利」為目的(第一條)。立法動機在於特顯性剝削及性虐待兒童的嚴重性,使日本跟國際標準接軌。此外,此一法律對兒童的定義為「未滿18歲者」(第二條)。此一定義是為了配合《兒童福祉法|児童福祉法》及《[[兒童權利公約]]》而下的森山真弓|野田聖子|2005|p=20。根據法例,在日本提供兒童色情製品予他人,或公然展示上述製品,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00[[日圓]]及監禁5年。單純持有相關製品亦屬違法,最高可判處罰款1,000,000[[日圓]]及監禁1年。
[[日本漫畫家]]及[[動畫監督]]<ref>[https://mzh.moegirl.org.cn/zh-tw/%E5%8A%A8%E7%94%BB%E5%AF%BC%E6%BC%94 動畫監督],moegirl</ref> 一般會反對把此法律擴展至ACG產業,因為這樣會具有高度[[歧義|歧義性]]及損害[[表達自由]]。當中某些更以《[[多啦A夢]]》為例,指[[靜香]]的洗澡畫面有機會使整部作品錯誤認定為「兒童色情製品」。此外即使沒直接定為非法,但仿真儿童色情製品及[[日本年少偶像|年少偶像產業]]在日本仍有爭議,當中有意見認為應以此法全面禁止之。2000年至2003年間,因觸犯此法而被捕者有增加趨勢,從777人增至1374人<ref>内訳:児童買春1182、児童ポルノ192。
{|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