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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jpg|缩略图|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一份在1966年12月16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多方条约,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一个文件,
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Pacte international relatif aux droits civils et politiques'''》<ref>[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ccpr.htm 联合国人权事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ref>,(另称“'''B公约'''”<ref>[http://www.mofa.go.jp/mofaj/gaiko/kiyaku/2c_001.html 市民的及び政治的権利に关する国际规约(B规约)]</ref>,'''两公约''')是一份在1966年12月16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多方条约,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一个文件,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该公约使缔约国承担责任,要尊重个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存权]]、[[宗教自由]]、[[集会自由]]、[[选举权]]、[[正当法律程序]]和公平审讯权利|Right to a fair trial|d=公平审讯等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由[[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所监管。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独立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之外,成员是从成员国中选举产生,但这些人并不代表任何国家;该会的专家开会期间,需要考察其成员国依据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两个[[任择议定书]]。第一任择议定书构建了一个独立的上诉机制以便成员国内个人能够提交申述,这种沟通最终将到达人权委员会。在第一任择议定书之下,拥有联合国国际人权法系统中最复杂的法学系统。第二任择议定书废止了[[死刑]]。
2014年4月为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74个签署国及169个缔约国。
第一份文件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份文件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54年,草稿获提交至联合国大会讨论,并在1966年通过。<ref>联合国大会2200号决议,1966年12月16日。</ref> 作为外交谈判的结果,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点点通过。
[[File:公民1.jpg|缩略图|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签署情况]]
== 各地实践与效果 ==
=== {{USA ===
即使如此,《基本法》第39(1)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第1(2)条因为具有追溯力,被[[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吴嘉玲案]]裁定牴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5(1)条而删除。
=== 相关联合国文件 ===
* [[世界人权宣言]]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Reflist|30em}}
=== 外部链接 ===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决议原文)]]
*[[Wikisource|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化字改编版)]]
* [http://treaties.un.org/Pages/Treaties.aspx?id=4&subid=A&lang=en Member States with dates of ratification, accession, and succession]
=== 参见 ===
*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 [[公民权]]
* [[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
* [[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