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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英語:Outline of the Provisional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是[[中華民國]]第一部具有[[憲法]]性質的[[法律]],由[[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於1911年12月3日議決通過,並由來自10省共22名[[都督府]]代表簽字確認。<ref>[https://www.easyatm.com.tw/wiki/%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8%87%A8%E6%99%82%E6%94%BF%E5%BA%9C%E7%B5%84%E7%B9%94%E5%A4%A7%E7%B6%B1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easyatm</ref>
其規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1912年-1913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方法、[[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臨時大總統]]之權力等。该法律授予总统较大的权力。随后为了限制[[袁世凯]],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