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主選單

求真百科

變更

法定代表人

移除 3,051 位元組, 2 年前
無編輯摘要
{|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66CCFFFF2400" align= center| '''<big>法定代表人</big>'''|-|<center><img src=https://gimg2.baidu.com/image_search/src=http%3A%2F%2Fpic1.997788.com%2Fpic_auction%2F00%2F05%2F54%2F50%2Fau5545015.jpg&refer=http%3A%2F%2Fpic1.997788.com&app=2002&size=f9999,10000&q=a80&n=0&g=0n&fmt=auto?sec=1660199152&t=f57040be370c01f2d95486a731f0bd5c width="300"></center><small>[https://image.baidu.com/search/detail?ct=503316480&z=0&ipn=d&word=%E6%B3%95%E5%AE%9A%E4%BB%A3%E8%A1%A8%E4%BA%BA&step_word=&hs=0&pn=4&spn=0&di=7108135681917976577&pi=0&rn=1&tn=baiduimagedetail&is=0%2C0&istype=0&ie=utf-8&oe=utf-8&in=&cl=2&lm=-1&st=undefined&cs=1111857207%2C3321238288&os=1041853963%2C3726322124&simid=4240166149%2C731841621&adpicid=0&lpn=0&ln=1723&fr=&fmq=1657607165738_R&fm=&ic=undefined&s=undefined&hd=undefined&latest=undefined&copyright=undefined&se=&sme=&tab=0&width=undefined&height=undefined&face=undefined&ist=&jit=&cg=&bdtype=0&oriquery=&objurl=https%3A%2F%2Fgimg2.baidu.com%2Fimage_search%2Fsrc%3Dhttp%3A%2F%2Fpic1.997788.com%2Fpic_auction%2F00%2F05%2F54%2F50%2Fau5545015.jpg%26refer%3Dhttp%3A%2F%2Fpic1.997788.com%26app%3D2002%26size%3Df9999%2C10000%26q%3Da80%26n%3D0%26g%3D0n%26fmt%3Dauto%3Fsec%3D1660199152%26t%3Df57040be370c01f2d95486a731f0bd5c&fromurl=ippr_z2C%24qAzdH3FAzdH3Fooo_z%26e3Bll00bb_z%26e3Bv54AzdH3Fr6AzdH3F1jpwts_w7vpt5g_cbd_cc9ca8c_z%26e3Bip4s&gsm=5&rpstart=0&rpnum=0&islist=&querylist=&nojc=undefined&dyTabStr=MCwzLDEsNiw0LDUsMiw4LDcsOQ%3D%3D 来自 呢图网 的图片]</small>|-| style="background: #FF2400" align= center| '''<big></big> '''
|-
|[[File:align= light| 缩略图|居中|[ 原图链接]]]
|-中文名;法定代表人
| style="background: #66CCFF" align= center|作用;依法代表法人
|- | align= light|例子;公司的董事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 [[ 法律 ]] 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 [[ 负责人 ]]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 董事长 ]] 、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社会团体法人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 [[ 规定 ]] 担任法定代表人。<ref>[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403001.html 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 360问答 , --2013年9月28日</ref>
==定义==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 [[ 负责人 ]]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社会团体法人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 [[ 章程 ]] 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 [[ 民事责任 ]]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 [[ 法定代表人 ]] ;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事业 [[ 单位 ]] 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的权利】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 [[ 意见 ]] 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五百零四条 【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 [[ 姓名 ]] 、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章程所确定的自然人。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的诉讼地位==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代表法人进行 [[ 诉讼 ]] 。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民事主体作为法人的代理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进行诉讼。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以法人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可以受到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的限制,但该项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对第三人的效力==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在订立合同时超越权限,对于这种合同是否具有 [[ 法律效力 ]] ,主要的标准是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这个相对人就是非善意的,订立的这个合同就不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就可以以此对抗非善意的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如果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订立合同超越权限,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为善意的,则该 [[ 代表 ]] 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而对抗善意相对人,不得主张该合同无效。
==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1、法人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须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2)须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 [[ 工作 ]] 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损害。(3)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发生。执行职务的行为,一是执行职务本身的行为或者职务活动本身,二是与职务行为相关联的行为。法人承担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执行 [[ 职务 ]] 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由法人承担责任。
2、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是:
(1)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的损害,由法人承担 [[ 赔偿 ]] 责任。
(2)法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是有过错的,法人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要求追偿。
1、内部关系方面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 劳动合同 ]] 关系,如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的范畴,如很多传统国企;也有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2、外部关系方面
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即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法人行为,其后果自然由 [[ 法人 ]] 承担。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 [[ 委托书 ]] 。法人不得以其自身对法定代表人的 [[ 内部 ]] 权限限制(如源自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的规定)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分析==案例:XX环保科技集团(某省)有限公司与中X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公司内部的法定代表人任免争议应以股东会决议判定==案情介绍==【裁判要旨】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及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案号】一审:(2013)闽民初字第43号 二审:(2014)民四终字第20号【案情】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环保科技集团(某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二审上诉人):中X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公司)。环保科技公司系于2001年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类别为有限股份上市公司。2010年6月4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法庭命令,应环保科技公司的申请,裁定环保科技公司进入司法管理程序,委任Seshadri和余某为环保科技公司的共同及个别司法管理人,主管公司的日常事务、业务及财产,以便对公司进行整顿或者保留其全部或部分业务以便公司可持续经营,及(或)取得比解散企业更有利的企业资产变现等。2011年1月20日,环保科技公司的司法管理人作出书面决议,将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变更为何某,将董事田某、潘某、陈某变更为Seshadri、余某、何某。2012年3月1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法庭命令,根据环保科技公司的司法管理人Seshadri和余某的申请,裁定将2010年6月4日作出的司法管理命令延期至2012年5月2日,批准Seshadri和余某辞任环保科技公司的司法管理人之职,并委任Hamish自本命令之日起担任环保科技公司的司法管理人,其中包含了继续进行由前司法管理人在原诉传票中提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等。Hamish于2012年明19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丹某、邓某律师作为环保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一审、二审、执行等所有程序。2012年3月30日,环保科技公司的司法管理人再次作出书面决议和任免书,免去何某XX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派保某为XX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免去Seshadri、余某、何某三人的XX公司董事职务,委派保某、徐某、宋某三人为XX公司董事,任期均为3年。2013年1月11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ORC 336/2013清盘令,任命Hamish等三人为环保科技公司的共同及个别清盘人。XX公司系于2004年经某省省人民政府商外资字0009号文件批准的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05年9月起至今,该公司股东为环保科技公司。2012年12月18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洪某。2008年6月30日,某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作出闽外经贸资251号批复,同意XX公司投资总额由2.3亿元增至5亿元,注册资本由1.3亿元增至3.8亿元,增资部分应按公司修订章程规定的期限到资,并核准了XX公司就上述变更事项签订的补充章程。补充章程就增资款及缴纳时间载明:增资部分全部由环保科技公司以等值外汇现金投入,首期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余额在变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清。2008年、2009年环保科技公司向XX公司缴纳了两次增资款,至此,XX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为185221300元。2010年8月18日,XX公司向某省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另案诉讼,请求判令环保科技公司先行支付增资款4900万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XX公司的诉讼请求,环保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某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环保科技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按照生效判决支付了增资款4900余万元。XX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变更后,XX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8亿元,实收资本234616431.4元。至2013年7月25日,环保科技公司对XX公司尚有145383568.6元的出资款未到位。XX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环保科技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缴付增资04500万元。环保科技公司则以保某为XX公司合法的现任董事长,XX公司的起诉状和授权书是无权人员盗用公司印章而为,未经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同意,不能代表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起诉等理由,请求法院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 参考来源 ==
<center>{{reflist#iDisplay:e32584kkvbk|480|270|qq}}<center>如何区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律师现场答疑:法人不是人</center></center>== 参考资料 ==
[[Category: 990 遊藝及休閒活動總論]]
26,395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