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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营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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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营养学会'''是由 [[ 郑州市 ]] 公共营养师,以及营养学、 [[ 食品科学 ]] 、医学等专业人员和营养学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权威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ref>[https://www.sohu.com/a/302508989_120041255 社会组织政策解读(一):如何认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搜狐,2019-03-20</ref>;于2008年8月3日成立;业务主管单位:郑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遵守职业道德,“改善全民营养,提高全民健康”。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以促进全民营养科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业务范围==
一、开展营养 [[ 学术 ]] 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开展营养学 [[ 继续教育 ]] ,组织会员和其他营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提高科学知识水平。
三、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营养科普宣传、健康教育<ref>[https://www.sohu.com/a/466052081_121106991 健康教育|中国公民健康素养 66条之基本知识理念],搜狐,2021-05-12 </ref>活动,提高人民 [[ 群众 ]] 的营养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四、开展营养 [[ 科学 ]] 论证,提出营养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五、开展营养 [[ 科学技术 ]] 和咨询服务活动,举办营养科学宣教活动,大力推动全民健康意识的提升和预防。
六、评选和奖励优秀的营养学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宣传、 [[ 奖励 ]] 品德高尚、技术精良的专业人员。
七、向党和政府反映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营养师的权益。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九、推荐和培养优秀营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营养科技活动中 [[ 成绩 ]] 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郑州市营养协会
第二条 郑州市营养协会是由郑州市公共营养师,以及营养学、 [[ 食品科学 ]] 、医学等专业人员和营养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权威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我市改善全民营养和提高全民身心健康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遵守职业道德,改善全民营养,促进全民健康。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以促进全民营养科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健康发展。
第四条 经郑州市民政局批准,于2008年8月3日 [[ 成立 ]] ;业务主管单位:郑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开展营养学术 [[ 交流 ]] ,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2、开展营养学继续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营养学科技工作者 [[ 学习 ]] 业务,提高科学知识水平。
3、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营养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 [[ 群众 ]] 的营养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4、开展营养科学论证,提出营养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5、开展营养科学技术和咨询服务活动,举办营养科学宣教活动,大力推动全民健康 [[ 意识 ]] 的提升和预防。
6、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7、向党和 [[ 政府 ]] 反映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营养师的权益。
8、评选和奖励优秀的营养学科技 [[ 成果 ]] 和学术论文。宣传、奖励品德高尚、技术精良的专业人员。
9、推荐和培养优秀营养学科技人才。表彰、 [[ 奖励 ]] 在营养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第三章 会员
1、个人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相关 [[ 专业 ]] 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 [[ 领导 ]] 干部。
2、单位会员
从事营养相关的科研、教学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 [[ 社会团体 ]]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本 [[ 团体 ]] 会员推荐或所在单位推荐;
(3)单位会员可由协会理事推荐后向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5)由 [[ 理事会 ]] 发放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本团体 [[ 服务 ]] 的优先权;
(3)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分配的 [[ 工作 ]] 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果逾期30日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 [[ 章程 ]] 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 代表 ]] 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本团体的 [[ 工作 ]] 方针、任务;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 [[ 特殊 ]]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 [[ 领导 ]] 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 [[ 报告 ]] 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 [[ 制度 ]]
(10)筹措协会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 [[ 产生 ]]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 [[ 方针 ]] 、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秘书长最高任职 [[ 年龄 ]] 不超过5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 [[ 身体健康 ]] ,能从事正常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 年龄 ]]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 [[ 团体 ]] 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 理事会 ]] 、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 计划 ]]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 [[ 工作 ]] 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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