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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营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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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营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成立并经国家民政部、卫生行政部门、 [[ 科学技术 ]] 协会审议接纳的湖南省营养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ref>[https://www.sohu.com/a/283598787_99916599 【民生咨询解答】什么是社会团体?],搜狐,2018-12-20</ref>。
==学会宗旨==
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 [[ 法律法规 ]] ,遵守 [[ 职业道德 ]] ;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促进我国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出成果、出人才。普及营养知识,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理事会单位==
柳叶岛生命文化
“柳叶岛”致力于 [[ 生命 ]] 、生命意义、生命价值体现,它象征着姿态万千,生命不息的柳叶,以蓬勃发展的生命文化 [[ 传播 ]] 生命科学、生命文化事业。公司立志成为“生命影响生命”的明窗,为创造、建设、弘扬生命、研究生命文化而奉献力量。
“柳叶岛”本着“健康快乐、平等博爱、求真创新、和谐进取”的理念,秉承“传播生命 [[ 文化 ]] 、构建和谐人文、服务大众社会”的企业宗旨,依托与国家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及相关学会协会<ref>[https://www.sohu.com/a/214372201_368279 学会和协会有什么区别?],搜狐,2018-01-02 </ref>,以及与湖南省众多医疗卫生管理学会协会的紧密合作进行 市场化运作,搭建“一刊一站一论坛”(含培训)三个互为依存、互为促进、共同发展的市场平台,致力于生命文化市场的研究、开发和拓展,确立正确的可持续的 发展方向,打造新的 [[ 经济 ]] 增长平台,从而抢 占21 占[[21 世纪 ]] 生命经济新的制高点。旗下湖南柳叶岛新职教育培训中心主要从事健康、医疗卫生行业的职业资格、岗位职业 和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拥有一支具备国家及省级专家资格的教学师资队伍,倡导“诚信务实、 [[ 科学 ]] 求是”的办学理念,信守“以学员为中心”的人性化教学管理模 式。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健康教育协会、湖南省营养学会、北京新职联管理咨询中心展开了紧密合作,并开办了儿童营养 管理师、营养美容师、公共营养师、健康教育指导师、健康教育讲师等职业资格、岗位资格的培训。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中文名称:湖南省营养学会。 [[ 英文 ]] 译名:Hunan Nutrition Society,缩写HNS 。
第二条湖南省营养学会( 以下简称本会) 是湖南省高等院校、预防、 [[ 医疗 ]] 、生产等企事业单位营养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组织和团结全省营养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 [[ 生产力 ]] 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 [[ 百花齐放 ]] ,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发展我省的科学技术事业,普及营养科学知识,为促进我省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自觉接受湖南省科协和 [[ 湖南省民政厅 ]]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 [[ 中南大学 ]] 公共卫生学院四楼417室(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上麻园岭118号),邮编410078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营养、 [[ 食品安全 ]] 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 举办各种全省性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 [[ 会议 ]] 和各种专题报告会、研讨会。
(三) 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 [[ 继续教育 ]] 和技术培训,为会员单位和社会输送人才;
(四) 组织会员参加跨省的、全国性的学术活动及有关业务活动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五) 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知识、提高国民的 [[ 营养 ]] 知识水平,引导人民群众合理选择食物和营养品,促进身体健康;
(六) 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指导相关单位进行营养调查、与营养相关的 [[ 慢性疾病 ]] 纺织等业务活动,对我省的营养科技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
(七) 组织参与旨在提高国民营养健康水平的“营养健康工程”活动,积极组织开展符合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承认并拥护本会 [[ 章程 ]] ,在我省的科研、教育或企事业单位从事营养学或相关学科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一) 个人会员:在科研、教育及生产部门从事营养学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大专以上 [[ 学历 ]] ,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人员;
2. 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1年以上者;
3.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 [[ 领导 ]] 干部。
(二) 团体(单位)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 [[ 教学 ]] 、医疗、预防、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与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团体(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二) 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 经本会常务 [[ 理事会 ]] 审核批准。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 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优先参加本会的 [[ 学术 ]] 会议及有关业务活动;
(四) 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 [[ 章程 ]]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从事学术活动、撰写学术 [[ 论文 ]] 及着作和参加科普活动;
(五) 按规定纳会费( 会费的金额和缴纳办法另定) 。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若已发) 。会员二届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犯罪行为,经常务理事会 [[ 讨论 ]] 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 [[ 工作 ]] 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在各大中专院校、研究单位、企事业单位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 [[ 代表 ]] 以及上届理事会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分配及特邀代表名单由应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4 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 社团 ]]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领导 ]] 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 [[ 产生 ]] 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 [[ 报告 ]] 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九) 制定内部 [[ 管理 ]] 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 岁;
(四)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 年龄 ]]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 [[ 代表 ]] 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 [[ 工作 ]]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 [[ 秘书 ]] 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新设办事机构或临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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