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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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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买卖。买卖是商品经济的表现形式,没有买卖,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都将不能进行。买卖是资本经营具体的操作手段,是基本的市场行为,是市场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因此,发达国家都很重视买卖立法,通过这方面的法律来调整买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以保障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顺利进行。现代商法规范的买卖行为,一方面侧重于调整商人和商人之间的买卖,关于商人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则由消费者保护法调整;另一方面,买卖的领域利益扩大,不限于货物买卖,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就将买卖从货物拓宽NtlI爰务和技术领域,仅服务贸易就包括国际运输、国际旅游、跨国金融、国际保险、国际信息处理和传递等15项内容。此外,买卖的手段也在逐渐现代化,从传统的面对面的买卖发展出了网上买卖。
第二,期货。期货是相对于现货而言的,是非现实存在并已特定化的货物。因此,期货交易行为的对象是期货商品,与现货商品相比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一是自然形态上除实物形态的商品外,还包括黄金、货币、利率、股票指数等金融商品,以及期权。二是期货商品表现为期货合约,是由专门交易机构即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 [[ 标准化期货合约 ]] ,期货合约中期货商品的数量、质量、交付时间和地点等是既定的,其中价格是由众多买方和卖方公平竞价形成的,是唯一的变量。期货交易就是以期货合约规定的期货商品未来的某特定时间为交割日,在交割日到来前买卖双方多次转卖或买回,以对冲进行操作。因此,在期货商品交割日到来之前,期货合约多数已被对冲,很少发生实物交割。期货交易行为包括对冲交易行为和投机行为。
第三,融资租赁。租赁有经营租赁、维修租赁、融资租赁等形式,其中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租赁形式,它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市场交易行为。这种租赁对承租人而言是融租人提供了百分之百的信贷,为承租人购买其希望使用的融租物,为承租人融通资金,具有融资性。对融租人而言则是通过把融租物交由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从而收回投资,又具有租赁的性质。融资租赁区别于传统租赁,融资租赁将融资同融物相结合,是较为复杂的租赁形式。
3.准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虽然所进行的事业本身不是商行为,由于它被看作是公司,因而以其所为为准商行为。
这一分类的法律意义:从近代商法看,使商行为法律制度适应复杂的经济生活。从现代商法看,商行为的分类一是要着眼于公司的资本经营行为,同时兼顾其他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资本经营行为,使之更加适应 [[ 现代市场经济 ]] 的需要;二是资本经营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商法只有及时反映这种变化,才能适应复杂的经济生活。
(四)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
1.一般商行为。商主体或行为不为法律特别加以限制的商行为。
2.特殊商行为。是市场进入要经政府特别许可或审批,或者市场行为要受特别控制的行为。例如,电力、自来水、邮电通讯、公交运输、煤气供应等公用事业、 [[ 金融保险业 ]] 、烟草专卖业等。其组织或行为要分别从市场准人、产品或服务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上给予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一分类的法律意义:一是有利于体现“法不禁止即合法”的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原则,充分发挥现代商法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主体资本经营的积极性、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功效;二是通过限制“自然垄断”的负面效应,不仅有利于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维护社会利益,建立新的市场法律秩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