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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战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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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缺點
①未明確區分侵略戰爭與自衛戰爭,正義戰爭與非正義戰爭。
②使用了“廢棄戰爭”一詞,而沒有使用當時一些國際檔案中已經使用的“禁止使用武力”。這使侵略者藉口它所進行的武裝侵略不是戰爭,而推脫[[罪責]]。德、日 法西斯戰爭罪犯就曾這樣做,但遭到了國際軍事法庭的[[嚴正]][[駁斥]]。
③公約未規定制裁侵略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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