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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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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
201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组织架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区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关规定组成,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行使基本法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等职权[11]
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依法履行基本法授予的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以及其他各项职权[11]
行政长官在香港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每届任期5年,现任行政长官为林郑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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