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550
次編輯
變更
变造货币罪
,無編輯摘要
[[File:变造货币罪.jpeg|有框|右|<big></big>[http://p.64365.com/voiceanswer_titleimagefile/20191116175904941.jpg 原图链接][http://www.64365.com/answer/9959.aspx 来自 律图 的图片]]]
变造货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变造货币罪 [1] ,是指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状、图案、面值或张数,改变票面面额或者增加票张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刑罚方面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f>[https://www.sohu.com/a/326090022_120206634 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是什么],搜狐,2019-07-11</ref>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概述==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ref>[https://www.sohu.com/a/249549465_100180276 货币制度的具体形式及我国的货币制度] ,搜狐,2018-08-23 </ref> 。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是两种确有较大差异的行为。前者是对真正的货币予以加工而增加币值或币量的行为,其特点是假中有真;而后者则是仿照真币制造假币的行为,完全是以假充真。变造行为的手段、特点决定了其变造货币的数量是有限的,不可能与伪造货币的数量相提并论,因此变造货币的社会危害性也远小于伪造货币罪。尽管如此,变造货币也会使人们怀疑货币的信用,担心交易的安全,从而影响国家币制的稳定,因而变造货币行为同样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在客体要件这一问题上,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相比,只有侵犯程度的不同,而无实质上的差异。
客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