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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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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驾驶罪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 [[ 公共安全 ]] 的行为。
==设立背景==
为2010年全国“两会”提案《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让“危险驾驶”入“罪”,危险驾车 [[ 行为 ]] ,“如果没有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而“酒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有必要为“汽车时代”的来临做好 [[ 法律 ]] 准备。
仅就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而言,根据最高法的 [[ 统计 ]] ,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在2009年, [[ 杭州 ]] 的胡斌、 [[ 成都 ]] 的孙伟铭、南京的张明宝不止一桩醉驾肇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
==设立方案==
=== 增设条文===
其一,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罪名,对严重的醉酒、超速、吸食兴奋剂驾车等 [[ 行为 ]] 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并缩小“交通肇事罪”适用的范围。
其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 [1] 进行相应调整,增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凡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者,应受到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施杰说,他办理孙伟铭案子过程中,觉得有必要对醉酒等危险驾车行为要有相关的法律予以约束。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 》,但其中对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对其界定只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其实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 [[ 生命 ]] 伤害危害非常大,对于这种行为本身,就应该入罪。
就在孙伟铭案(醉酒驾车致4死1伤)一审被判处死刑之后,全国进行了酒后驾车的专项整治行动,在这种高压势头下,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事还在发生。他觉得对于酒后违法行为的力度太轻,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只有等危害结果出现,才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他说,提出“危险驾驶罪”就是要由结果犯罪,提前到行为本身犯罪,可以根据刑法设定两年以下的 [[ 有期徒刑 ]] ,这更好地震慑和防范有可能喝酒以后去开车的人。提出设这个罪名,不在于更严厉地打击,而在于警示和威慑,以保护行为人本身。行为人不敢再在酒后驾车,他的亲朋好友也会劝阻他,这样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减少乃至遏制危险驾车 [[ 行为 ]] 本身。仅仅靠执法人员的劝告和专项整治行动,不能形成有效的长期机制。
=== 写入刑法===
2010年8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立法计划,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这是继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醉酒驾车相关内容已写入刑法修正草案,并在8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 会议 ]] 进行审议。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2010年年内有望获得通过。
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 [[ 机动车 ]] 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 交通 ]] 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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