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978
次編輯
變更
西方法学
,無編輯摘要
[[File:西方法学.jpeg|有框|右|<big></big>[https://img2.doubanio.com/view/subject/s/public/s1191493.jpg 原图链接][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1070280/ 来自 豆瓣读书 的图片]]]
==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学==
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中, , 相对地说, , 成文法并不很多,也谈不上有独立的 [[ 法学 ]] 。例如法是神授还是人定,法的基础是权力还是自然、正义或理性,是法治还是一人之治,以及法和民主、自由、平等的关系,法和 [[ 国家 ]] 的关系,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思想对后世法学一直有很深的影响。
与古希腊不同,古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极为发达。从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时编纂的法律(12 (12 世纪时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 ,可谓蔚为大观。罗马法的发展带来了罗马法学的相应发展,反过来,罗马法学又是推动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罗马共和国末期的 [[ 哲学家 ]] 、政治家M.T.西塞罗,根据斯多葛派哲学,首先较系统地提出了自然法学说,为罗马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在西方历史上,正是在 [[ 罗马帝国 ]] 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第一次出现了法律学校和法学派别:拉别奥派( ( 即普罗库卢斯派) ) 和卡尔托派(即萨宾派, , 见罗马法学), , 第一次写下了大批法学著作。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一本迄今所知最早的并且完整保存的西方法学著作。罗马法学家以其法律学说、法律解答推动了 [[ 罗马 ]] 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对当时已相当发展的简单商品生产的法律关系,有比较完整的论述,对其后 [[ 欧洲 ]] 民法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西欧封建社会的法学==
与中国 [[ 封建社会 ]] 的法不同,呈现出极为分散的状态。在西欧大陆长达几百年以至一千多年间,除罗马法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日耳曼法、教会法、地方法(封建法)、城市法、商法以及国王的口令等,错综复杂地相互并存、结合或竞争,因而也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学说。
由于罗马天主教会在 [[ 政治 ]] 、 [[ 经济 ]] 上占有很大势力,在思想领域中,基督教的神学居于 [[ 垄断 ]] 地位。象哲学、政治学一样,法学也成了神学的附庸,以教义代替法律。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了当时最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把所谓上帝的意志奉为最高的永恒法,即使是高于实在法的自然法也被认为是从属于永恒法。
从 [[ 中世纪 ]] 中期开始,随着 [[ 资本主义 ]] 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出现和成长,同时出现了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即自12至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的前期和后期注释法学派和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派。这三派法学虽各有特点且相互对立,但通过它们,使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广为传播,从而为资本主义法律的出现和法律的统一化创造了有利条件。那时研究罗马法的法学家又一次形成了一个职业法学家集团。他们是代表市民等级,与僧侣法学家相对立的世俗法学家。这种新的法学家与近代大学的出现也是不可分的。前后期注释法学派以12世纪初创立的、欧洲第一所 [[ 大学 ]] ,即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为基地,这所学校最初就是传授罗马法的。
与西欧大陆不同,英国中世纪的法基本上是在罗马法之外独立地发展起来的,英国中世纪法学主要是研究英国的普通法,从大量的判例来阐述 [[ 公民 ]] 的权利、 [[ 商品 ]] 交换和其他的法律问题,但也吸收了若干罗马法的原则,以补充和丰富英国法学。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