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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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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促进和保障出口管制工作而制订的一部法律。该法于2020年10月17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

==背景==

自1990年代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先后制定了6部关于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规,包括《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由于缺乏统一立法,因此难以统筹出口管制的执法实践。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出口管制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而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等,均制定出台了统一的出口管制法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必要出台一部统一的出口管制法[3]。

==立法过程==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根据《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牵头启动《出口管制法》起草工作,形成了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于2017年6月16日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1]。

2019年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对该法草案进行一审。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部长钟山作草案的说明[4]。

2020年6月28日,该法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第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就修改情况作汇报[5]。

2020年10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该法草案进行三审。根据三审稿新增的规定,明确出口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三审稿提出,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规范经营。此外,违反本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6]。经过三次审议,《出口管制法》于10月17日表决通过[7],并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五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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