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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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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林业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工作的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林业发展规划,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国土绿化工作,负责全市森林资源的管理,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及检疫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的培育与开发利用,指导全市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管。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管。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标准,监管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管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监管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

(四)负责推进林长制工作。拟订全市推进林长制相关配套制度,组织开展林长制实施情况检查监督、考核工作。承办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管。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助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管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规定监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管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管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救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监管林业和草原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林业科技、教育和合作交流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监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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