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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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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蚌埠市国土资源局.jpeg|有框|右|<big>体育局徽章</big>[http://img1.gtimg.com/sports/pics/hv1/174/30/1358/88311774.jpg 原图链接][https://sports.qq.com/a/20130625/001536.htm 来自 腾讯网 的图片]]]
'''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 ''' 现设12个科室:办公室、调控监测科、规划科、法规监察科(信访办)、财务科、耕地保护科、地籍管理科(测绘管理科)、 [[ 土地 ]] 利用管理科、矿政地环管理科、 [[ 行政审批 ]] 科、政治处、机关党委。
6个 [[ 事业单位 ]] :蚌埠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蚌埠市土地储备中心、蚌埠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中心)、蚌埠市征地管理处、蚌埠市地价管理所。
下属6个国土分局和9个国土所:蚌山分局、淮上分局、禹会分局、龙子湖分局、 [[ 高新技术开发区 ]] 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燕山中心所、马城中心所、秦集国土所、李楼国土所、吴小街中心所、梅桥国土所、曹老集国土所、临港国土所、沫河口国土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工作方针、政策和 [[ 法律 ]] [[ 法规 ]] ,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政策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 [[ 循环经济 ]] 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计划; 指导和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地质勘查、地质环境、 [[ 地质灾害 ]] 防治、矿山 [[ 环境保护 ]] 等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 [[ 国务院 ]] 、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
(三)依法保护土地资源、 [[ 矿产资源 ]] 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保护耕地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 组织实施 [[ 基本农田 ]] 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 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拟定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政策;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 [[ 统计 ]] 和动态监测;负责 [[ 土地确权 ]] ,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
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 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
(七)监督检查土地、矿产和测绘 [[ 法律法规 ]] 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查处辖区内土地、矿产和测绘违法案件;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 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 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 [[ 行为 ]]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综合管理。负责授权范围内的 [[ 采矿权 ]] 、探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对 [[ 矿产资源 ]] 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管理工作;
按管理权限审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和审查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负责 [[ 地质灾害 ]] 预测、预报,编制防灾预案,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负责 [[ 地下水 ]] 和地热勘查评价鉴定;按权限认定并管理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负责地勘行业管理。
依法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初审,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地质勘查成果评审。根据授权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 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 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 按法定权限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审批或审核对外合作区块; 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和 [[ 地图 ]] 市场,协助做好测绘单位资质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按法定权限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成果进行管理;按法定权限管理和保护测量标志;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 行政区域 ]] 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资料汇交, 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社会化服务。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 规范、监督资金使用。
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 参与管理 [[ 国家 ]] 、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负责有关资金、 [[ 基金 ]] 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 组织开展土地、矿产等 [[ 自然资源 ]] 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负责国土资源科技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 [[ 信息化 ]] 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 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 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四)负责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和副科级以上干部、后备干部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 [[ 政府 ]] 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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