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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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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省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党中央 ]] 、省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 [[ 政策 ]] 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01.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医疗救助 ]] 等医疗保障制度的 [[ 法律法规 ]] 、政策、规划和标准<ref>[http://china.findlaw.cn/yiliao/yiliaofagui/yibao/ 医疗保险法律法规 ],找法网</ref>,拟订我省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起草相关 [[ 地方性法规 ]] 、省政府规章草案。
02. 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 [[ 医疗保障基金 ]] 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03. 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04. 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 [[ 医用耗材 ]] [[ 医疗服务 ]] 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05. 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 [[ 价格 ]] 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 [[ 信息 ]] 发布制度。
06. 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釆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07. 制定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 [[ 组织 ]] 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 [[ 行为 ]] 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08. 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 [[ 公共服务 ]] 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 政策 ]]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际合作和省际间合作交流。
09. 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定,指导全省医疗保障经办业务。
10. 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1. 职能转变。省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 [[ 大病保险 ]] 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 [[ 安全 ]] 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12. 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 [[ 效率 ]] 和医疗保障水平。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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