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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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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安盟国土资源局 ''' ,根据《 [[ 内蒙古 ]] 党委、政府关于兴安盟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01]26号)、《中共兴安盟委、行政公署关于兴安盟党政机构改革<ref>[https://www.sohu.com/a/290433010_120043023 兴安盟机构改革方案来了!] ,搜狐,2019-01-21 </ref>实施意见》(兴党发[2001]17号)精神,组建兴安盟国土资源局。盟国土资源局是盟行政公署主管全盟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及测绘行政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兴安盟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依法管理土地资源和地质矿产资源,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单位简介==
兴安盟国土资源局现有 [[ 行政编 制21 制]]21 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6名(1正:局长一名,4副: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12名正1副)。局内设12个职能科室、6个科级 [[ 事业单位 ]] 、1个局属企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 [[ 国土资源 ]] 、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制订的有关法规、条例及土地资源、 [[ 矿产资源 ]] 等自然资源的规章;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和办法、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基础测绘规划、 [[ 土地 ]] 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自治区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f>[https://www.sohu.com/a/206353955_543939 兴安盟国土资源局强力推进国土生态文明建设],搜狐,2017-11-24</ref>;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 [[ 地质灾害 ]] 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旗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行政执法 ]] 和土地利用、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规划和指导生态退耕,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 [[ 基本农田 ]] 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 [[ 土地复垦 ]] 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 [[ 统计 ]] 和动态监测;指导 [[ 土地确权 ]] 、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临时用地管理,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苏木、村嘎查用的管理办法,指导农牧区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 [[ 价格 ]] 。承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核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负责 [[ 矿泉水 ]] [[ 地热水 ]] 的开采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的征收和使用;按规定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编制全盟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实施测绘 [[ 行业 ]] 管理,进行测绘资格审查。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 [[ 地质遗迹 ]] ;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 [[ 地下水 ]] 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址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 [[ 古生物化石 ]] 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 [[ 科技 ]] 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
(十三)承办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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