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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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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一)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 [[ 宏观经济 ]] 形势,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旗县区,市政府与 [[ 企业 ]] 的分配政策和办法,执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推进全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起草全市财政、财务、 [[ 会计 ]] 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审核汇总全市财政预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本级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 [[ 投资 ]] 基金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市本级预决算公开。办理上下级财政年终结算事宜。
(四)研究拟订市政府管理权限范围内有 [[ 关税 ]] 收办法及税收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 [[ 政府性基金 ]] 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有关规定,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实施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 [[ 国库现金管理 ]] 工作。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七)贯例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性 [[ 债务 ]] 风险管控、限额管理。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相关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制度。拟订财政与金融协调配合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国有 [[ 金融 ]] 资本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 [[ 社会保险基金 ]] 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 [[ 基金 ]] )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党中央和自治区及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市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 [[ 会计 ]] 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三)负责监督检查财经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预算 [[ 绩效管理 ]] 相关工作。督导和规范内部控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四)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 [[ 职责 ]]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