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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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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订呼和浩特市财政、税收工作的具体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拟定全市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的法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工作职责==

(一)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旗县区,市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办法,执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推进全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起草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审核汇总全市财政预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本级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市本级预决算公开。办理上下级财政年终结算事宜。

(四)研究拟订市政府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税收办法及税收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有关规定,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实施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七)贯例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限额管理。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相关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制度。拟订财政与金融协调配合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党中央和自治区及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市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三)负责监督检查财经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督导和规范内部控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四)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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