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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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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厅级,内设6个职能处,分别是:秘书行政处、经济法制处、行政法制处、综合处(政府法律事务处)、政府法制监督处(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政复议处(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下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研究室。

==主要职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38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二)审查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

(四)参与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在政府职权范围内组织研究拟订自治区单行条例草案以及有关法律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草案;对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草拟自治县单行条例的工作进行指导;对中央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的,组织研究提出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的措施或意见。

(五)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清理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辑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外文文本。

(六)承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

(九)负责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

(十)负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呈报国务院备案事宜。

(十一)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案件的答复工作;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二)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国内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法制业务交流以及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

(十三)指导市、县政府法制工作和设区的市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十四)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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