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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 [[ 政策 ]] 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法律、 [[ 法规 ]] 和政策,拟订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内的城市管理和 [[ 城市 ]] 综合执法活动;协调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城市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三)负责城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制定市区 [[ 环境 ]] 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并对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四)负责城区内广场、公共 [[ 停车场 ]] 、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亮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区内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以及城市 [[ 建筑物 ]] 、构筑物和沿街标志的容貌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城区夜间进行产生 [[ 噪声 ]] 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审批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区内 [[ 城市 ]] 洗车场(点)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城区内临时使用(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
(九)负责城区内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建筑 [[ 垃圾 ]] (渣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和管理。
(十)负责城区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制定全市园林行业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 [[ 城市总体规划 ]] ,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的划定,负责落实城市建设中的绿色图章制度;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用绿地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对全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 [[ 园林绿化 ]] 实施行业管理,业务指导。
(十二)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公用、 [[ 环境 ]] 保护、市场监管、公安交通、文化(新闻出版)、水务管理、城乡建设领域等行业有关城市综合执法工作。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城市建成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 法律 ]]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建成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建成区内市政公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城市管理相关的 [[ 行政处罚 ]] 权。
4、城市建成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 [[ 污染 ]] 、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噪声污染、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城市建成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店(市场)外无照经营、无照流动商贩经营行为,擅自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 行为 ]] ,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6、城市建成区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摆摊、堆物或者其他妨碍交通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 [[ 道路 ]] 施工的行政处罚权。
7、城市建成区内文化(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在店外经营 [[ 出版物 ]] 、音像制品行为,以及在街道、广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举办文化营业性演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城市建成区内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 [[ 河道 ]] 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 [[ 建筑物 ]] 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9、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负责 [[ 数字化城市 ]] 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