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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园林绿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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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划入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相对集中行使的,实施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园林绿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
(二)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 [[ 年度计划 ]] ,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全市园林绿化、公园游乐事业的产业政策并实施行政管理。
(四)承担城市规划区内 [[ 公园 ]] 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和管理的责任。
(五)指导和 [[ 监督 ]] 各县(市)、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 [[ 长春市 ]]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全市义务植树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单位庭院、居民小区的绿化工作。
(八)负责组织全市园林绿化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的 [[ 设计 ]] 、施工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新建和维护等专项资金。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 [[ 植物 ]] 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 [[ 行政许可 ]] 和行政审批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 [[ 行政执法 ]] 工作。
(十二)制定全市园林绿化 [[ 科技 ]] 发展规划,负责园林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并提供科技信息服务。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