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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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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jpg|240px|缩略图|右|<big>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big>[https://mmbiz.qpic.cn/mmbiz_jpg/xQoZcPPIk6adIAeZjaOsLuYdD4nl3UBiaia4uQ3nvicHB8ibMTabGOZqQ8GtOUU6yobFkwOUxnAMVoxceOTibXiaq9wQ/640?wx_fmt=jpe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 原图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imestamp=1600605962&ver=2596&signature=jpzv2x3IfUrHTtnr3kJR-l80hixFIKEi210c*g361kGR85QDvLUcn9yRJYM9fdTrjgi1HVgyiRigjXx40YmzQfzes-C70QsqjVs6NXge2Sm4kc976*5r8CuACM-4fqQL&new=1 来自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的图片]]]
'''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 于1954年4月成立,1968年因“ [[ 文化大革命 ]] ”海南行政区各级人民检察院被撤销。1978年8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恢复重建。
==历史沿革==
1954年4月广东省人民检察署海南分署成立。
1968年因“文化大革命”海南行政区各级 [[ 人民检察院 ]] 被撤销。
1978年8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恢复重建<ref>[http://www.hi.jcy.gov.cn/M101/view/436382/00510101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简介],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8-07-11</ref>。
1988年5月在中共海南省委和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的领导下,成立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筹备领导小组。
1988年9月6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挂牌办公,同年9月22日和12月22日,琼北、琼南两个检察分院也分别挂牌办公。
1991年5月经上级批准撤销琼北、琼南两个检察分院,成立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活动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 法律 ]] 监督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 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卫 [[ 国家 ]] 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 [[ 社会主义 ]] 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国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 [[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的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检察权的活动中遵循下列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 [[ 行政机关 ]] [[ 社会团体 ]] 和个人的干涉<ref>[http://www.hainan.gov.cn/hainan/gfl/200112/de6cd5e48711434eb1e8b246a55e9f9c.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20-07-22</ref>。最高人民检察院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时,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 [[ 社会主义 ]] 事业,全心全意地 [[ 为人民服务 ]]
依靠人民群众的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 [[ 社会主义国家 ]]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 [[ 国家机关 ]] 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秉公执法、刚正不阿。
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 [[ 公安机关 ]] 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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