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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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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利局是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所设立的,设立市水利局是主管全市水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能==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水务战略规划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政策文件。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等重大水利水务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引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市供水行业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利水务设施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市级财政性水利水务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市排水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工作。指导市级污水处理厂建设。负责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或委托经营工作。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发布节约用水情况通报,组织、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导水利水务信息化工作。
(八)指导水利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负责滩涂围垦有关工作。
(九)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利水务设施的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跨流域的相关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利水务设施的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市管工程运行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督促指导县级配套工程建设。按分工负责水利水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利水务设施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水务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圩区防洪排涝工程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农村水利水务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二)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协调水事纠纷的处理。负责水利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水库、农村水电站、江堤海塘等水利工程及管网设施运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水务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组织水利水务科学研究、科技推广与引进及对外交流。组织开展水利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拟订水利水务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制定水旱灾害防御水利水务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主要职能==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水务战略规划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政策文件。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等重大水利水务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引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市供水行业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利水务设施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市级财政性水利水务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市排水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工作。指导市级污水处理厂建设。负责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或委托经营工作。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发布节约用水情况通报,组织、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导水利水务信息化工作。
(八)指导水利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负责滩涂围垦有关工作。
(九)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利水务设施的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跨流域的相关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利水务设施的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市管工程运行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督促指导县级配套工程建设。按分工负责水利水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利水务设施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水务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圩区防洪排涝工程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农村水利水务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二)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协调水事纠纷的处理。负责水利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水库、农村水电站、江堤海塘等水利工程及管网设施运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水务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组织水利水务科学研究、科技推广与引进及对外交流。组织开展水利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拟订水利水务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制定水旱灾害防御水利水务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