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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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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海牙公约.jpeg|有框|右|<big>海牙公约</big>[https://picb.zhimg.com/80/v2-2e0e4842928e80d22f81173685c465f4_720w.jpg 原图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30195029 来自 知乎 的图片]]]
''' 海牙公约 ''' ,亦称“海牙法规”( [[ 法语 ]] :Convention de La Haye),是1899年和1907年两次 [[ 海牙和平会议 ]] (法语:Conférences de La Haye)所通过的公约和声明文件的总称。
==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
(1899年5月18日~7月29日)
===1899年7月29日海牙公约===
#《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 》(1899年海牙第1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海牙第2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
#《关于1864年8月22日 [[ 日内瓦公约 ]] 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899年海牙第3公约)
===1899年7月29日海牙宣言==
#《禁止从 [[ 气球 ]] 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899年海牙第1宣言)#《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 [[ 有毒气体 ]] 的投射物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2宣言)#《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的 [[ 子弹 ]] 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3宣言)
[[ 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
(1907年6月15日~10月18日)
1907年10月18日海牙公约
#《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 》(1907年海牙第1公约)
#《限制使用武力索偿契约债务公约》(1907年海牙第2公约)
#《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1907年海牙第3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海牙第4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
#《 [[ 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 ]] 》(1907年海牙第5公约)
#《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1907年海牙第6公约)
#《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1907年海牙第7公约)
#《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1907年海牙第8公约)
#《 [[ 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 ]] 》(1907年海牙第9公约)#《关于1906年7月6日 [[ 日内瓦公约 ]] 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907年海牙第10公约)
#《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1907年海牙第11公约)
#《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1907年海牙第12公约,未生效)
==主要内容==
==== 其内容可分为 ===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 类:包括1899年海牙第1公约、1907年海牙第1和第2公约。根据这几项公约,各缔约国承担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尽量避免诉诸武力”的一般性义务,并确定以斡旋、调停、国际调查委员会和 [[ 国际仲裁 ]] 等方式达到这一目标,这对限制传统 [[ 国际法 ]] 上的“诉诸战争权”做出了重要贡献。
战争开始和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类:包括1907年海牙第3、第5、第6和第13公约。第3公约在历史上第一次正式确立了宣战制度,规定不宣而战是非法的;第6公约规定了战争开始时对敌国 [[ 商船 ]] 的保护制度;第5和第13公约详细、具体地编纂了中立国及其人民在陆战和 [[ 海战 ]] 中的 [[ 权利 ]] [[ 义务 ]] [[ 法规 ]] 和惯例。
战争法规类:上述两类以外的条约都属于此类。这类条约是海牙公约的主体部分,从 [[ 陆战 ]] 、海战、 [[ 空战 ]] 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战斗员、战俘和伤病员的待遇。其中最重要的是1907年海牙第4公约及其附件。该公约包含了战争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其内容乃至措词与1899年海牙第2公约及其附件几乎完全相同,本拟以前者取代后者,但由于1899年海牙公约的一些 [[ 缔约国 ]] 未签署和批准1907年海牙公约,所以两者并存。两项公约的序文都载明一项重要条款:在本公约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那些“来源于 [[ 文明 ]] 国家间制定的惯例、 [[ 人道主义 ]] 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这就是著名的“马尔顿条款”,它对于战争法规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后来许多战争法条约都重申了这一内容。 [[Category:570 政治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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