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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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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废除纠问诉讼,改采控诉新制,赋予检察官主导偵查程序及起诉的[[权力]],而将纠问法官的权力加以削弱成为单纯的审判官,以期透过诉讼上的分权,达到刑事审判程序的客观与正确。但是在中国大陆的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遗弃伤病军人罪案件与虐待俘虏罪案件不经由军事检察院,而是直接由军事法院受理,这显然是又回到纠问诉讼的循例。
检察官是受过严格的 [[ 法律 ]] 训练、且受法律拘束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以避免法治国家成为 [[ 警察 ]] 国家的可能性。
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人,除了诉追犯罪外,也同时保障人民权益;因此表现在检察官的[[义务]]上是对被告有利、不利之事证应一并注意,检察官可以为被告之利益或不利益进行上诉。[[德国]][[刑事诉讼法学]]者Eb. Schmidt曾说:检察官乃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传声筒。即为检察官所设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