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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轨运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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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轻轨的英文“light rail”这一词组是1972年由 [[ 美国 ]] 城市大众运输管理局(UTMA,美国联邦交通管理局的前身)创造的,用于描述在 [[ 欧洲 ]] 和美国进行的新的有轨电车(streetcar)改造。德国使用Stadtbahn(德语中Stadt是“城市”,Bahn是“铁路”)一词来描述这一概念,区别于城市快铁Stadtschnellbahn或S-Bahn(其中schnell义为“快速”);而在UMTA中,许多人都希望采用直接翻译,即城市轨道“city rail”(例如挪威语的bybane中,by为城市,bane为轨道)。但UMTA最终改用了“light rail”一词,中文意思即“轻轨”。 在该语境下,“轻”是指“为轻载、快速移动而设计”,而不是指重量。与重型铁路系统相比,轻轨的建设 [[ 投资 ]] 通常也比较“轻”。
1977年,美国运输研究委员会在将“轻轨”定义为“一种主要采用专有但未必立体化的路权的城市交通方式。 [[ 电动轨道 ]] 车辆在其上单独运行,或联结为列车运行。轻轨运输系统的客运能力各异,特征为票价适中。”
2008年重新修订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取消了“轻轨”与“地铁”的区分,仅根据运能将线路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并指出:“Ⅰ、Ⅱ、Ⅲ级线路是全封闭快速系统,采用独立的专用 [[ 轨道 ]] 和信号,高密度运行。Ⅳ级线路具有专用轨道和部分信号的中低运量系统,但部分路段设置平交道口。”
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T 114-2007)及其条文说明指出:“轻轨系统是一种中运量的轨道交通系统,采用钢轮钢轨体系, [[ 轨距 ]] 为1435mm。主要在城市地面或高架桥上运行,线路采用地面专用轨道或高架轨道,遇繁华街区,也可进入地下或与地铁接轨。”“车辆的 [[ 列车 ]] 编组,通常由1~3辆组成,列车长度一般不超过90m,最高行车速度不应小于60Km/h,站台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需要注意的是此定义与国际通行的定义相比在定义的核心要素上仍有本质差异。简而言之 [[ 国际 ]] 上通行的定义的核心基础是具备混行(路权共享)能力为轻轨,否则为重轨系统——这个和系统发展相对应顺理成章。而中国大陆的定义则是直接定义尺寸运力,并且强调高架等路权专享等内容,不提路权共享和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