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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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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劫机 ''' (Aircraft hijacking),即以 [[ 武器 ]] 、威胁等暴力手段,抑或以其他非经正当程序夺取民用飞机、军用航空 [[ 飞行器 ]] 之操纵权的行为。
==劫机的目的==
劫机的目的有非常多种,主要有因寻求 [[ 政治 ]] 庇护、诉求释放政治犯等政治因素的劫机;以 [[ 宗教 ]] 名义或者犯罪组织指挥的恐怖活动;因各种原因而报复某人某 [[ 组织 ]] ,亦有伪装成空难事件诈欺 [[ 保险金 ]] 等目的意识明确的劫机行为。 也有对 [[ 交通工具 ]] 自身有异常的兴趣,精神错乱等引起的劫机行为。
==Hijack一词的由来==
此词据说源于劫车大盗抢劫前假装成搭便车的路人,拦车前先假装友好,跟司机打招呼时说“Hi, Jack!”。后引申为劫持飞机, [[ 汽车 ]] 等, [[ 日本 ]] 由此派生出大量如,“Busjack”(劫巴士)、“Seajack”(海劫)、“Carjack”(劫车)等和制英语单词。不过,在欧美也有描写劫持飞机的“Skyjack”(空劫)的小说存在。此词来源还有另外一种说法,即highway( [[ 高速公路 ]] )与jacker(劫持者)的结合。后来被广泛使用于劫机、劫船以及劫车等各种交通工具上的抢劫事件。
==主要劫机事件==
1930年第一起劫机事件以来,1940年代后期 - 1950年代后期, [[ 共产主义国家 ]] 逃往 [[ 资本主义国家 ]] 的政治逃亡性质劫机事件多有发生。1960年代后期 - 1980年前期,巴勒斯坦人民解放战线(PFLP)、日本赤军、德国赤军(RAF)等极左激进派组织了多起劫机事件。1990年代,中国大陆客机曾多次被劫持往 [[ 台湾 ]] ,近年来著名劫机事件有2001年盖达组织策划实施的911恐怖袭击事件。
==劫机防治对策==
1963年9月14日在日本 [[ 东京 ]] 都订立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有害行为的公约》(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是第一个反劫机公约,对公约的范围、管辖权、机长的权利、各国的权利与责任等均作了详尽的规定。1970年12月16日在 [[ 荷兰 ]][[ 海牙 ]] 订立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以及1971年9月23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订立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对防止、处理、惩治劫机制订了更明确的规则。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订立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从事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of Violence at Airports Serving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supplementary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是《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1970年代开始,激进派组织的劫机频发;各国为应付这种情况,完善了机场保安系统,并创立了处理劫机事件的特种部队。1980年代—1990年代,劫机事件相对有所减少。
2001年9月11日,美国多部飞机遭到劫持并坠毁,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使得劫机防范再次成为 [[ 世界 ]] 性课题,各国 [[ 机场 ]] 开始大力加强保安措施,如:实施行李检查,乘客名单提交警察当局,严禁随身携带包括指甲刀在内的任何带刃 [[ 金属 ]] 物品,机内餐具全部塑料制造,强化 [[ 安全 ]] 检查等等。
致重大伤亡或事故的劫机行为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是绝对死刑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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