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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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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制度上,被選舉權是比選舉權受到更多的法定條件限制的政治權利。
*被選舉權在公民的政治權利體系中占據非常重要的位置,它是連接選舉權和擔任公職的權利之間的權利橋梁,也是公民參與公眾事務權利的核心權利內容。
*被選舉權是指國公民被選任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
**各國一般對候選人的資格設有比選民資格更為嚴格的限制。
**被選舉權是聯合國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所確定的一項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
**與該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不同的是,被選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締約國境內具有締約國國籍的公民,而不是該公約所規定的在締約國境內居住和生活的所有自然人,因此,相對于其他人權來說,被選舉權是作為現代民主社會中的一項特殊權利而存在的,是一種公民才能享有的“特權”。
==選舉與被選舉權年齡 修憲降齡==
*立法院會一讀通過國民黨主席、立委江啟臣等人所提的「18歲選舉權,20歲被選舉權」憲法修正案,送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憲法第130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現行規定是民國36年公布施行,迄今超過70年未修正。
*根據江啟臣領銜提出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主張將選舉權行使年齡由現行20歲降為18歲,被選舉權參考民法規定20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由23歲降為20歲。
*立法院會上午進行報告事項,全案順利一讀,並交付修憲委員會審查。
*國民黨團會全力推動此案,也請求立法院長游錫堃盡速召集朝野協商,成立修憲委員會;希望讓年輕人一起參與公共事務,大人不要嘴巴講講,要讓年輕人一起決定未來。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修憲必須經立法委員1/4提議、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ref name="中央通訊社">{{cite web |url=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003270067.aspx | title= 修憲降選舉與被選舉權年齡 立法院付委審查 | language=zh | date=2020/03/27 | publisher=中央通訊社 | author=林興盟 | accessdate=2020-06-22}}</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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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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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被選舉權.jpg | thumb | 300px | 被選舉權 <br>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954901 原圖鏈接] ]]
[[Category:300 科學總論]]
[[Category:500 社會科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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