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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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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简称核安全局,是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生态环境部管理。
'''国家核安全局''',简称核安全局,是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生态环境部]]管理。 国家核安全局主要负责全国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核安全、辐射安全、 [[ 电磁辐射 ]] 、辐射环境保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规划、 [[ 法律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2]
==历史==
1984年10月,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为独立 [[ 法人 ]] 机构,由当时的国家科委代管,国家科委副主任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
1998年机构改革,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的核安全与 [[ 辐射 ]] 安全监管。
200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
2008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环境保护部副部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2018年 [[ 环境 ]] 保护部撤销,新成立的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职责==
== 职责 ==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核安全局承担下列职能:
 
# 负责核设施[[核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负责核安全设备的许可、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 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 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 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 电磁辐射]] 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
# 负责部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 负责[[反应堆]]操纵人员、[[核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等人员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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