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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954年,根据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撤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相应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通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指示命令;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务院第六办公室(主管交通、邮电)协助总理[[周恩来]]负责掌管。成立初期,交通部的内设机构有:办公厅、计划统计局、财务会计局、材料供应局、干部局、劳动工资局、教育局、监察局、技术局、机务局、公路总局、海河运输局、航务工程局、航道管理局、商务局、[[船舶]]登记局、港航监督局、电讯局、船厂管理局、基本建设局、[[专家]]工作室、[[法律]]室、参事室和政治部。
1958年2月27日,国务院决定[[中国民用航空局]]改为交通部部属局;3月19日,根据周恩来提议,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的这一决定。随后,民航局又于1960年11月17日改名为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和交通部分工领导。1962年4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会议批准周恩来提议,将交通部所属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65年,交通部机关设:[[办公厅]]、[[政策研究室]]、[[ 计划统计司]] 、[[ 财务会计司]] 、[[ 劳动工资司]] 、[[技术司]]、[[教育局]]、[[ 材料供应局]] 、[[ 民间运输局]] 、[[水运局]]、[[ 公路运输局]] 、[[ 公路工程管理局]] 、[[保卫局]]、[[参事室]]和政治部、中监委派驻监察组。1973年5月,交通部机关设:办公室、政治部、铁路运输局、水运局、公路局、机车车辆局、工务电务局、铁路基建局、水运基建局、水运工业局、铁路工业局、计划统计局、财务局、物资局、人事局、外事局、公安局、安全监察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
1969年11日,国务院决定,将[[铁道部]]、[[交通部]]和[[邮电部]]的邮政部分机构整合,组建新的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