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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1]。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于1990年3月6日成立,其前身是“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政法小组”。中央政法委实行民主集中制,中央政法委书记是它的主要负责人,各委员集体研究制定工作。
==历史==
1956年7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召开了第一次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会议,宣布成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彭真为主任。该机构是秘书性质的机构,任务是完成中共中央交办的工作,主要是法律工作方针政策及各部门分工等问题,不主管具体案件。当时,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设有党组,党组直接向中共中央负责,不向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报告工作。法律委员会只设在中央一级。
在2018年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决定不再设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承担;不再设立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承担;将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划归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
== 职责 ==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共中央政法委承担下列职能:
# 根据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 协助党中央研究制定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
# 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 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依法互相制约、密切配合;
# 督促、推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 组织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推动政法工作改革;
# 研究、指导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党中央和中组部考察、管理中央和地方政法部门的有关领导干部,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法部门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案件;
# 指导地方[[政法委员会]]的工作;
# 完成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于1990年3月6日成立,其前身是“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政法小组”。中央政法委实行民主集中制,中央政法委书记是它的主要负责人,各委员集体研究制定工作。
==历史==
1956年7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召开了第一次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会议,宣布成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彭真为主任。该机构是秘书性质的机构,任务是完成中共中央交办的工作,主要是法律工作方针政策及各部门分工等问题,不主管具体案件。当时,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设有党组,党组直接向中共中央负责,不向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报告工作。法律委员会只设在中央一级。
在2018年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决定不再设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承担;不再设立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承担;将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划归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
== 职责 ==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共中央政法委承担下列职能:
# 根据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 协助党中央研究制定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
# 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 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依法互相制约、密切配合;
# 督促、推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 组织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推动政法工作改革;
# 研究、指导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党中央和中组部考察、管理中央和地方政法部门的有关领导干部,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法部门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案件;
# 指导地方[[政法委员会]]的工作;
# 完成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