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61
次編輯
變更
所有权
,無編輯摘要
==如何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 [[ 原始取得 ]] 和 [[ 继受取得 ]] 。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 [[ 法律 ]] 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 [[ 孳息 ]] 、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 [[ 行为 ]] 。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 [[ 合同 ]] 、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或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 [[ 买卖合同 ]] 、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1[[)继承 ]] ,包括 [[ 遗嘱继承 ]] 和 [[ 法定继承 ]] ;(2) [[ 法院 ]] 判决、强制执行;(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4)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 [[ 埋藏物 ]] 、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2010年);(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 [[ 动物 ]] ,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7)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 [[ 国家 ]] 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 [[ 组织 ]] 所有;(8)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9)添附:①附合 ②混合: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③加工: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10)善意取得:①受让人受让该 [[ 不动产 ]] 或者 [[ 动产 ]] 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受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 [[ 受让人 ]] 。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