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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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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又称“翻版”)指在未经著作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作品、出版物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以及以此行为制成的侵权产品。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这种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会受到所在国的处罚。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和盗版音像作品。
盗版出版物由于逃避了所在国应缴的版税,通常也不需要进行产品的研发,所以价格往往比合法的出版物要便宜,故而往往受著作权意识不强的人所欢迎。表面上看,但同时也是软件业寡头企业不正当竞争、打压竞争对手的手段,伤害了软件行业的公平竞争格局,严重影响中小软件企业的产品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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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出版物由于逃避了所在国应缴的[[版税]],通常也不需要进行产品的研发,所以价格往往比合法的出版物要便宜,故而往往受著作权意识不强的人所欢迎。表面上看,但同时也是软件业寡头企业不正当竞争、打压竞争对手的手段,伤害了[[软件]]行业的公平竞争格局,严重影响中小软件企业的产品竞争力。 盗版软件通常是在原版的基础上进行破解,改变原来的功能,再进行[[拷贝]]、发布,完全无视著作权,因此可以用极低(甚至没有)的成本来创造利益。 在 [[ 马来西亚 ]] 已经很少看到正版 [[ 画DVD 画]]DVD ,许多盗版商在盗版光盘上印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证标记,实际内容物却是连发售当地都尚未制 成DVD 成[[DVD]] 的动画。在香港,没有正式授权下所制造的产品,俗称为老翻或开心版。
==常见的盗版行为==
*重制:拷贝或复印
 
改造(在散播、公开著作权物为前提):
 
**移除或改写著作权消息
 **移除内函之 [[ 广告 ]] 消息 
**任意移除或添加功能
 *公共播放:在非授权范围的场所,公开供人使用或 [[ 浏览]] 
*转散布:
 
**重新包装后,转散布或转卖
 **破解序号保护,或提供 [[ 注册机]] 
*外国商品,而两国政府未签订著作权协议之前。
 **例如1992年立法院修订《 [[ 著作权法 ]] 》以前,台湾出版业者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翻译出版的 [[ 日本漫画 ]] ,被日本的出版社与漫画家称之为“海贼版”。
==相关规定==
*为了社会进步的国家盗版行为:1790年之前,外国的作品在美国境内不经过原著作权所有人许可的盗版发行,是 [[ 法律 ]] 容许甚至鼓励的行为,当时的美国管理机构认为带有 [[ 垄断 ]] 性质的专利制度不利先进文化的传播和发展,而当时的美国社会正处于发展中,是一个标准的发展中国家,而广泛流传知识,快速的提高民众的文化科技素质,是重中之重,故此优先考虑了国家的发展,制定了带有国家许可盗版性质的法律,这在美国的发展 [[ 历史 ]] 中,是相当重要的一笔。 *有法理基础的类似盗版的行为:在WTO的框架内,根据2001年11月WTO第4次部长级会议上, [[ 发展中国家 ]] [[ 发达国家 ]] 达成的《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每一个WTO成员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公共健康,都可以对知识产权保护期内的药品行使强制许可权。而事实上不少AIDS高发国家已经展开了基于这样的强制许可权措施的仿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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